摘要: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问:中央各机关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人员怎样报名参加考试?
答:按属地原则,就地报名参加考试。比如,在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符合报名条件、经单位批准的人员,应在北京市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申请参加考试,由北京市考试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准考证,到北京市组织的考场参加考试。中央机关在京外的单位,准备参加考试的人员,也到所在地的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问:所考四门课程的范围怎样?
答:按全国考试委员会在七月份公布的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会计包括会计一般、工业会计,商业会计、基本建设会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除会计一般系必考内容之外,其余可从四门专业会计中任选一门;财务管理包括工业财务管理、商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均为必考内容;审计包括审计一般和财务审计两个部分,均为必考内容;经济法规包括税务法规和其他财政经济法规两个部分,均为必考内容。
问:怎样进行考试前的复习?
答:除应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外,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还编印了...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问:中央各机关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人员怎样报名参加考试?
答:按属地原则,就地报名参加考试。比如,在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符合报名条件、经单位批准的人员,应在北京市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申请参加考试,由北京市考试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准考证,到北京市组织的考场参加考试。中央机关在京外的单位,准备参加考试的人员,也到所在地的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问:所考四门课程的范围怎样?
答:按全国考试委员会在七月份公布的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会计包括会计一般、工业会计,商业会计、基本建设会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除会计一般系必考内容之外,其余可从四门专业会计中任选一门;财务管理包括工业财务管理、商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均为必考内容;审计包括审计一般和财务审计两个部分,均为必考内容;经济法规包括税务法规和其他财政经济法规两个部分,均为必考内容。
问:怎样进行考试前的复习?
答:除应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外,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还编印了四门课程的法规摘编,考生可向当地考试委员会购买,或直接与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全国考试委员会不再编写任何辅导材料或问题解答的资料,也不举办任何学习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委员及专家考评组成员,也不得到任何地方担任任何辅导工作。地方考试委员会是否举办考生复习班,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决定。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考试的,应给予考生一定的复习时间,并提供一定的复习条件。
问: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考核?
答:有三种人员可以参加考核:(1)198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符合考核条件的注册会计师;(2)已经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符合考核条件、准备担任注册会计师的人员;(3)准备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注册会计师的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上述三类人员,均由会计师事务所转报当地考试委员会进行考核。全国第一次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后,在全国第二次考试尚未进行以前,需要进行考核的人员,由本届相应的考试委员会定期(一个季度或半年)进行考核。
问:考核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核:(1)担任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2)担任过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具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具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是指在一个单位、地区、部门、系统,担任过某一主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两年以上,或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一年以上。(3)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的人员。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A、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担任过会计师专业职务的人员;B、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没有聘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而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在本次考核时,其同等学历,可按财政部1987年6月27日印发的《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中关于会计师免试条件掌握;其“确有会计业务专长”,是指在一个单位、地区、部门、系统,担任过某一主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三年以上,成绩突出的;(4)高级经济师、经济师按上述(3)规定的条件掌握;
问:如何进行考核?
答:(1)本人申请:按规定填写《注册会计师考核表》,并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符合考核条件(1)的人员,提交有关担任高级专业职务的聘书或证明文件;符合考核条件(2)的人员,提交有关担任高级专业职务的聘书或证明文件,以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任职单位证明;符合考核条件(3)的人员,提交所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书或证明文件,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校证明,参加专业培训的证书或证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任职证明;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职务的,提交按考核条件(3)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材料。
已经批准为注册会计师的,应填写“业务工作小结”一栏,对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以来,所从事的主要业务项目、体会作一简要小结。
(2)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业绩评定:对已经批准为注册会计师的,根据其担任注册会计师以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的工作表现,写出业绩评语;对尚末批准为注册会计师的人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吸收人员专业水平的了解,写出专业水平评语;
(3)省级考试委员会审定:根据注册会计师考核条件,确定“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并按有关条件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的原因;
(4)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省级考试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将有关考核的表格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
问:考核的起止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考核工作现在已经开始,全国统一规定截止的时间是1991年9月30日,各地另有具体规定的,按各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