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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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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有的企业核算应交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时,未按国家规定项目计提并通过“专项应交款”科目反映,而是按税务部门的实征数直接冲减专用基金和专项存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首先在业务处理上,它违反了会计制度;其次税务部门当年的实征数往往不等于企业当年按规定计提的应交数。因此建议企业严格按规定办理此项业务,计提时,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应交款”科目;交纳时,借记“专项应交款”科目,贷记“专项存款”科目。
孟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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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