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票、收据的收款盖章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如《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因此,目前在发票、收据上的盖章,既紊乱,又不严密.有的盖收款单位公章,有的盖收款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印章,如行政科、秘书科、试验室、技术科、基建科、销售科、供应科,甚至有盖托儿所的印章,都可以收款。它们收的款项可以不交给单位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手续,这就为私设“小金库”和“乱收费”大开方便之门。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又规定,各单位的款项收付,应向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手续。根据《会计法》的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备有单位名称的收款专用章,各单位凡向外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的发票、收据,都应盖有单位收款专用章,方能有...
发票、收据的收款盖章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如《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因此,目前在发票、收据上的盖章,既紊乱,又不严密.有的盖收款单位公章,有的盖收款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印章,如行政科、秘书科、试验室、技术科、基建科、销售科、供应科,甚至有盖托儿所的印章,都可以收款。它们收的款项可以不交给单位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手续,这就为私设“小金库”和“乱收费”大开方便之门。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又规定,各单位的款项收付,应向会计机构办理会计手续。根据《会计法》的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备有单位名称的收款专用章,各单位凡向外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的发票、收据,都应盖有单位收款专用章,方能有效,付款单位和个人才能凭以付款。这对制止“小金库”和“乱收费”是一项有效措施。
(广西桂林橡胶厂副总会计师王传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