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刊1991年第4期财会之窗栏目,介绍了《山西金融》1990年第11期李栋兵同志文章《略谈“加息”与“罚息”之适用范围》。文章引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1988〕304号《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并不是罚息,……逾期贷款利息计入成本,不应按挤占成本处罚。”从而得出结论:“加息”与“罚息”有质的区别,前者允许进成本,后者则不准进成本。对于这一结论,笔者实难苟同。现提出以下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明确的成本管理权限,除财政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地方都无权规定成本开支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有权规定哪些利息属于加息或罚息,但无权规定加息罚息的列支渠道。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不得列入成本;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因此,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凡属于超过正常利率加收的部分,如逾期贷款加息,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收的利息,都不能由成本开支。
总之,无论是加息还是罚息,都应由企业留用利润开...
贵刊1991年第4期财会之窗栏目,介绍了《山西金融》1990年第11期李栋兵同志文章《略谈“加息”与“罚息”之适用范围》。文章引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1988〕304号《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并不是罚息,……逾期贷款利息计入成本,不应按挤占成本处罚。”从而得出结论:“加息”与“罚息”有质的区别,前者允许进成本,后者则不准进成本。对于这一结论,笔者实难苟同。现提出以下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明确的成本管理权限,除财政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地方都无权规定成本开支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有权规定哪些利息属于加息或罚息,但无权规定加息罚息的列支渠道。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不得列入成本;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因此,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凡属于超过正常利率加收的部分,如逾期贷款加息,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收的利息,都不能由成本开支。
总之,无论是加息还是罚息,都应由企业留用利润开支,不允许列入成本。
(本文作者单位: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