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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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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法》第21条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顾名思义,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命名为会计处、会计科、会计股等。然而,纵览全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等,设置会计机构的,绝大多数命名为财务处、财务科、财务股等,也有少数命名为财会处、财会科、财会股的,命名会计处、会计科、会计股的,除金融系统外,几乎绝少或者没有。对财务会计工作者的称呼,从职称和习惯都被人们称呼为总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一般都热情地叫×会计,没有称呼为财务师、财务员或×财务的。同时,在国家规定的会计报表上也都称会计主管人员,可是,这些会计工作者所在的会计机构,且未被“正名”为会计机构。
《会计法》第21条只说“设置会计机构”,并没有说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我国各单位一般把会计工作与财务工作两者合并在一起,设置一个财务会计机构来统一办理财务会计工作。因为,会计工作同财务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它们之间又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为此,《会计法》没有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被人们误会财务与会...
《会计法》第21条只说“设置会计机构”,并没有说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我国各单位一般把会计工作与财务工作两者合并在一起,设置一个财务会计机构来统一办理财务会计工作。因为,会计工作同财务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它们之间又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为此,《会计法》没有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被人们误会财务与会计工作都要分别设置机构。笔者认为纵然财务工作与会计工作可以合并在一起设置一个机构,也应该命名为财务会计处、财务会计科、财务会计股等,使其名符其实,名正言顺。
(王传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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