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1)财工字第158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推进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国阅〔1991〕11号《关于听取召开全国企业工作会议情况汇报的纪要》,国家拟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八五”期间实行加速折旧。现将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中关于“为适应技术进步的需要,少数特定企业的某些设备需要缩短年限的,由财政部批准”的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决定对896户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即这些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10%—30%(各企业的加速比例见附件(一)、(二))。
这批企业中非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得缩短折旧年限,仍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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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财工字第158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推进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国阅〔1991〕11号《关于听取召开全国企业工作会议情况汇报的纪要》,国家拟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八五”期间实行加速折旧。现将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中关于“为适应技术进步的需要,少数特定企业的某些设备需要缩短年限的,由财政部批准”的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决定对896户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即这些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10%—30%(各企业的加速比例见附件(一)、(二))。
这批企业中非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得缩短折旧年限,仍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增提的折旧基金,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内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各企业免交“两金”的折旧额,见附件(一)、(二))。
三、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家给予的加速折旧政策,不得少提或多提折旧基金,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要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挪用于新建扩建和其他基本建设支出,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不得集中。
四、各级财政、计委(计经委)、经委(生产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这些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努力增收节支,以加快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内部消化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国家财政上交任务,企业增提折旧额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自行消化。
五、实行加速折旧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大修理基金,仍按原来的大修理提存率提取,不得因提高折旧率而提高大修理提存率。
六、这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从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文到之日以前,比新的折旧率少提的折旧可以补提。
七、上海、北京、天津市纺织局实行加速折旧,应在下达的企业名单中所列企业范围内实行。各企业的加速比例,免缴“两金”的折旧额,可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由纺织局提出具体落实方案,报市财政局审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八、这批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是经同企业主管部门慎重研究、专案批准的,其他任何企业不得比照执行,各地财政、计委(计经委)、经委(生产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落实,确保调整折旧率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附件略
199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