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生代办费收支事项的反映与核算,是中小学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现就学生代办费主要收付事项的帐务处理办法作一简介。
一、收取学生代办费
收到学生交纳的代办费时,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收方,并按班级(或年级)设立辅助帐,对应科目为“库存现金”收方。
二、订购各种课本、资料、簿册
订购各种课本、资料,预付款项时,记“暂付款——××单位”付方,对应科目为“其他存款”付方。
课本、资料、簿册购入后,应立即点交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填制“入库单”(参见表式1),送交会计记“库存材料——课本簿册”收方,对应科目为“暂付款——××单位”收方或“其他存款”付方。
三、领用课本、资料、簿册
发放课本、资料、簿册时,应由领取人(班主任或学生代表)填写“领用单”(参见表式2)。会计根据“领用单”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付方,对应科目为“库存材料——课本簿册”付方。
其他部门或个人领用课本、资料不应在学生代办费中结算的,均需分别在“领用单”上写明,以便由会计另行记帐。
四、领用讲义资料
学校购入纸张、油墨、腊纸时,先点交入库,由保管人员填制“入库单”,交会计记...
学生代办费收支事项的反映与核算,是中小学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现就学生代办费主要收付事项的帐务处理办法作一简介。
一、收取学生代办费
收到学生交纳的代办费时,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收方,并按班级(或年级)设立辅助帐,对应科目为“库存现金”收方。
二、订购各种课本、资料、簿册
订购各种课本、资料,预付款项时,记“暂付款——××单位”付方,对应科目为“其他存款”付方。
课本、资料、簿册购入后,应立即点交入库,并由保管人员填制“入库单”(参见表式1),送交会计记“库存材料——课本簿册”收方,对应科目为“暂付款——××单位”收方或“其他存款”付方。
三、领用课本、资料、簿册
发放课本、资料、簿册时,应由领取人(班主任或学生代表)填写“领用单”(参见表式2)。会计根据“领用单”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付方,对应科目为“库存材料——课本簿册”付方。
其他部门或个人领用课本、资料不应在学生代办费中结算的,均需分别在“领用单”上写明,以便由会计另行记帐。
四、领用讲义资料
学校购入纸张、油墨、腊纸时,先点交入库,由保管人员填制“入库单”,交会计记“经费材料——印刷用品”收方,对应科目为“经费存款”付方。
每次少量购入的,也可直接交油印室使用。此时,记“经费支出——公务费”付方,对应科目为“经费现金”(或“经费存款”)付方。
油印室领用纸张、油墨、腊纸时,会计凭保管人员交来的“领用单”,记“经费支出——公务费”付方,对应科目为“经费材料——印刷用品”付方。
各班级在向油印室领用讲义资料时,应填写“领用单”.油印室收下汇总后定期交会计,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付方,对应科目为“经费支出——公务费”收方。同时,记“经费存款”收方及“其他存款”付方。
教师向油印室领用的教学用讲义资料,应在“领用单”上写明。会计收到“领用单”后记“经费支出——业务费”付方及“经费支出——公务费”收方。
五、中途结算
学期中途如有学生结算事项发生,例如学生中途转学、退学时,应结退(补)代办费,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付(收)方,对应科目为“库存现金”付(收)方。
对个别学生因故未领取某一课本、资料或簿册的,可按下列两种方法处理:一是由班主任(或学生代表)平时作好本班学生领用书簿资料的详细记录,期终时作为与本班各个学生结退(补)代办费金额的核算依据。二是各班在每次领用书簿资料时,凡领用份数不足本班学生缴费人数的,立即向会计办理这部分差额的退款手续。退款后,会计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付方及“库存现金”付方。
对中途增收的插班学生,则可按如下两种方法处理:一是插班生不交纳代办费,而在每次发放书簿资料时,由其直接付款购取。当购取课本资料时,记“库存材料——课本簿册”付方及“其他现金”收方;如购取讲义资料时,则记“经费支出——公务费”收方及“经费现金”收方。二是按所插班级当时的代办费帐面生均余额数交纳代办费,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收方及“库存现金”收方。
不论增生或减生,凡按照上述两种方法之二所述处理的,则可维持同班级内的每个学生的代办费帐面余额始终相等。这样,到期终结算时,各班级便可按每生平均数额办理退(补)款手续了。
六、期末结算
学期即将结束时,会计应从代办费辅助帐上结算出各班级的余额情况,并予以公布,实行多退少补。学期结束后,该帐户应无余额。办理退(补)款时,记“暂存款——学生代办费”付(收)方,对应科目为“库存现金”付(收)方。
退款时,一般可先由班主任(或学生代表)出具临时收条领取本班级的代办费余款。待回班内发放结束后,即向会计交换本班学生领取退款的签名单,以供记帐用。
补款时,应为学生如数开具代办费收据。如果实行“代办费结算清单”发给每个学生的,也可以按班级为单位出具收据,并将此收据向该班学生公布。
(附表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