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则
问:企业发生的属于上年度的收支,怎样进行帐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属于上年度的收支,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上年决算报出前和决算报出后两种情况。
一、凡在企业决算报出前发现的属于上年度的收支,无论是企业自行发现的,还是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或财税物价检查部门检查发现的,一律调整上年有关帐户,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决算报表和建立当年的新帐户。在具体的帐务处理上,企业的收支,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转帐业务,如多摊或少摊了费用,多提或少提了费用,多转或少转了销货成本等。发现这种情况,尽管影响企业各年度间的盈亏损益,但企业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现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支出相配合等会计原则,直接在相关科目进行转帐即可。二是收付款业务,即企业在办理决算期内,收到了或者用现金等付出了属于上年度的收支,就得记在新帐上,而具体业务却属于上年度的收支,要记入上年帐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通过应收应付款科目作为过渡。属于收入业务,在上年帐上记入有关收入帐户和应收款帐户,在第二年新帐上作为应收款的收回,冲减应收款帐户和作银行存款、现金帐户的收入;属于支出...
八则
问:企业发生的属于上年度的收支,怎样进行帐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属于上年度的收支,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上年决算报出前和决算报出后两种情况。
一、凡在企业决算报出前发现的属于上年度的收支,无论是企业自行发现的,还是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或财税物价检查部门检查发现的,一律调整上年有关帐户,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决算报表和建立当年的新帐户。在具体的帐务处理上,企业的收支,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转帐业务,如多摊或少摊了费用,多提或少提了费用,多转或少转了销货成本等。发现这种情况,尽管影响企业各年度间的盈亏损益,但企业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现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支出相配合等会计原则,直接在相关科目进行转帐即可。二是收付款业务,即企业在办理决算期内,收到了或者用现金等付出了属于上年度的收支,就得记在新帐上,而具体业务却属于上年度的收支,要记入上年帐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通过应收应付款科目作为过渡。属于收入业务,在上年帐上记入有关收入帐户和应收款帐户,在第二年新帐上作为应收款的收回,冲减应收款帐户和作银行存款、现金帐户的收入;属于支出业务,则在上年帐上记入有关支出帐户和应付款帐户;在当年新帐上,则作为应付款的付出冲减应付款和作银行存款、现金帐户的付出。
二、企业在决算报出后,发生属于以前年度的收支,不管什么原因,一律在当年帐内处理。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上年度销售的产品由购货单位退回的,按照工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退回,无论是本年度的,还是上年度的,一律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2.退补上年度销售税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数额正确,但由于预交等原因,多交了或者少交了税款,与税务机关清算时,补交少交的税款,或退回多交的税款。这种退补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可直接记入当年“应交税金”科目。另一种情况,是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数额错误,多计或少计了应交税金而导致企业多交或少交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要调整应交税金科目,而且还应调整损益。凡上级机关在批复决算时发现的,企业应按上级机关批复的意见,在“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中调整;凡属财税、物价大检查中发现的,调整数记入“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凡在与税务机关一般结算或清算时发现或企业自行发现的,为了简化手续,可直接记入当期“销售”科目。另外一种情况,即企业自营出口的退税。由于办理退税手续较为复杂,一般退税都在产品出口之后,且有一定的间隔期,为了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无论是本年的,还是上年的出口产品税款,一律在收到税款时,直接记入“销售”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
3.关于上年度应支出的费用的处理。本年度发现的属于上年度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不再重新计入上年有关成本科目,而是直接调整利润。如为财税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记入“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上级机关或企业日常检查发现的,则记入“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
问:国营工业企业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的加工费,应列入自制半成品的哪个成本项目?
答: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付的加工资和外地运杂费,直接记入该明细科目。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算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可单设“外部加工费”成本项目予以汇集。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合营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结余应如何处理?
答: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合同规定支付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等项开支外,结余部分原则上应上交财政,具体上交标准和办法,按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问:合营企业的中方普通职工工资结余如何处理?
答:合营企业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支付了中方职工实际工资、奖金、各项津贴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项开支外,其职工年终工资结余一般可留给企业或合营中方作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具体做法,按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问:合营企业的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标准是多少?应如何使用?
答:合营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应留在合营中方作为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不能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已发放的应全部收回。合营企业职工住国家公房的,住房补贴应上交财政。
问:合营企业年终加发的一个月基本工资在财财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合营企业年终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属于发放年终奖金性质,所需开支不能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应在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开支。
问:合营企业的外方人员探亲费用报销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应按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尚未做出规定的,由合营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问:国内企业用设备、厂房等投资,实物估价应如何报批?
答:国内企业用设备、厂房等实物投资与外商举办合营企业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自行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投入资产重新估价,其资产评估方案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外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