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于今年内举行首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核。为此成立了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第一次统一考试、考核办法》,现对《办法》中的有关内容简介如下:
一、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考核对象:1986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担任过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2)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
(二)报名办法和收费: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报名。报名费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商得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后自行确定。
(三)考核办法:符合上述条件(1)的,验证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有关证明文件,本人的著作、译作、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具备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任职单位证明:符合上述条件(2)的,验证学历证书或学校证明书,业务经历文件,任职单位业绩鉴定书,本人的著作、译作、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考核工作由地方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于今年内举行首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核。为此成立了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第一次统一考试、考核办法》,现对《办法》中的有关内容简介如下:
一、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考核对象:1986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担任过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2)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
(二)报名办法和收费: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报名。报名费由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商得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后自行确定。
(三)考核办法:符合上述条件(1)的,验证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有关证明文件,本人的著作、译作、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具备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任职单位证明:符合上述条件(2)的,验证学历证书或学校证明书,业务经历文件,任职单位业绩鉴定书,本人的著作、译作、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考核工作由地方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
(五)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考核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地方考试委员会负责,在北京地区的可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理。
二、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考试科目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经济法。考试大纲由专家考评组提出,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各科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规定。命题原则是:以实务为主,以现行法规为主,不超出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范围。
(二)考试时间在1991年12月7日和8日,每日上、下午各考一科;考试方式为笔试,分科进行,各科考试顺序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
(三)考生对象和报考条件为: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并从事三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从事一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的中国公民。考生对象具体包括:
1.198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中不具备前述考核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本次考试。
2、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符合报考条件,但不具备考核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参加本次考试。
以上人员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向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上交报名单的同时,应连同呈递考生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地方考试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发给准考证。
3、符合报考条件并准备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但不具备考核条件的人员。
这类考生对象,持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高休证、退休证(社会待业人员持街道证明)及有关学历、经历证明,直接向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报名。地方考试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统一发给准考证。
由财政部直接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考试的报名及其他组织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地方考试委员会负责。
(四)报名时间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费标准,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商得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后自行确定。
(五)考试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终审成绩和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的合格分数线,向地方考试委员会发放考生的合格证,再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发给考生。合格证分全科合格证书和单科合格证明两种。对四门科目全部合格的考生,发给全科合格证书: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对其合格科目发给单科合格证明。单科合格人员可凭单科合格证明在自本次考试以后的连续两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
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考生,如果在五年内未获准成为注册会计师,其合格成绩自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的第六年起失效。
考生不合格科目的成绩不予通知,不查卷,不查分。
1986年10月1日以后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但需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如只取得一科合格,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如取得二科或三科合格,可保留注册会计师资格至第二次全国统考,经过第二次统考仍未取得全科合格,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