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外贸处
[大]
[中]
[小]
摘要:
为了加强进口成本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进口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结合1990年外贸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修订情况,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财政部在去年底颁发了《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该办法由六章组成,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在第一章总则中,根据目前外贸体制改革后,进口业务不再限于传统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经营的情况,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在第二章进口成本开支范围中,对进口成本从经营方式上以及从开支构成上作了界定,明确规定企业自营进口、国家调拨进口、代理进口、易货贸易进口以及其他经营方式进口的进口商品成本,其构成包括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和进口商品流通费。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它具体由进价、进口税金及购进外汇价差三部分组成。同时,对不应列入进口成本的各项开支还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第三章进口成本的核算中,规定进口成本原则上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自营进口和国家调拨进口的销售成本,其核算内容...
为了加强进口成本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进口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结合1990年外贸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修订情况,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财政部在去年底颁发了《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该办法由六章组成,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在第一章总则中,根据目前外贸体制改革后,进口业务不再限于传统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经营的情况,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在第二章进口成本开支范围中,对进口成本从经营方式上以及从开支构成上作了界定,明确规定企业自营进口、国家调拨进口、代理进口、易货贸易进口以及其他经营方式进口的进口商品成本,其构成包括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和进口商品流通费。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它具体由进价、进口税金及购进外汇价差三部分组成。同时,对不应列入进口成本的各项开支还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第三章进口成本的核算中,规定进口成本原则上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自营进口和国家调拨进口的销售成本,其核算内容为进口商品已经销售部分所分摊的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和当期发生的进口商品流通费。在核算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时,对其他有关收支款项按下述方法核算:
1.进口佣金,能够直接认定到商品的,作调整进价处理;不能直接认定到商品的,列作累计佣金收支处理,不分摊到商品内。
2.对外索赔款,经确定后冲减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如进口商品已经销售或转入库存,则应冲减进口销售成本或库存进口商品、原材料成本。
3.对内理赔款,如对外有索赔权的,经确认后冲减进口销售收入;如属外贸企业责任,应按规定列报财产损失,不在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内核算。
4.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的,年终如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和应收未收佣金,应按相当于前期支出数等合理预估入帐,调整进口商品采购成本。下年实际发生时,应将实际发生额与预估入帐数的差额按进口商品的存、销比例调整库存进口商品或原材料及进口销售成本。
企业以代理经营方式进口的销售成本,本章规定其核算内容为进价,对其他有关收支款项按下述方法单独核算,由委托进口单位计入成本:
1.进口税金。外贸企业开出结算凭证后,因委托进口单位没有按合同、协议及时付款而缴纳的滞纳金,应由委托进口单位支付。
2.代理进口手续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一定比例向委托进口单位收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息,指外贸企业以自借银行借款和自有流动资金代理进口,自对外付款之日起至委托进口单位付款止,按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提高工作效率,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定额计算。
4.直接性商品流通费,指代理进口商品到岸以后到销售以前发生的、能够直接认定到代理进口商品的各项费用。外贸企业采取定额收费办法以及先收后付办法的,对预收数与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应随代理进口销售一起结算,多退少补;对无法辩认的零星差额以及定额费用结余,保留一个季度用于继续结算,余额结转附营业务收支。
5.对外索赔款,指代理进口商品不符合合同、协议规定,属于外商责任的向外索赔款。外商赔付后,外贸企业应将对外索赔款转给委托进口单位,用于冲减进口成本。如按合同、协议规定转给委托进口单位后发生差额,应列营业外收支处理。
6.对内理赔款,指代理进口商品不符合合同、协议规定,属于外贸企业的责任,经确认后给委托进口单位的赔偿款。对内理赔后,外贸企业按有关规定列报财产损失,委托进口单位相应冲减进口成本。
此外,本章对正确计算本期进口销售成本提出了要严格划清的五个界限,对结转成本和分摊费用也作出了原则规定。
在第四章进口成本的计划与管理中,规定外贸企业对进口成本通过分口管理,逐级负责实施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的目标是进口销售盈亏额。外贸企业必须按销售项目分商品编制年度进口销售盈亏计划,报企业领导审查核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进口销售盈亏计划执行的考核指标为进口每美元盈亏额和进口费用水平,其计算公式如下:
在保证外贸企业编制的进口销售盈亏计划顺利执行方面,本章对企业经理(厂长)及财会部门分别明确了五条、八条管理职责,对企业各职能部门应作好的各项成本管理工作也作出了规定。
在第五章监督与制裁中,主要明确了外贸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进口成本进行检查、监督的事项,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对企业进口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查处的权利,并规定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二
由于该办法涉及面比较广,在今后执行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进口成本核算规程
进口成本核算采取两步核算办法,即把进口商品的采购与销售分成两个环节:第一步核算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归集进口环节发生的实际成本支出;第二步核算进口商品销售成本,计算进口销售财务成果。据此,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列入进口商品采购成本,而销售税金仅反映销售时应缴纳的税金。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核算完整后,再按进口商品的实际存、销比例分别结转有关库存成本与进口销售成本。
但是,在代理进口情况下,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不经过库存这一环节,进口商品采购成本与进口销售成本是一致的,进口成本仍直接在代理进口销售成本中核算,不通过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核算。
(二)关于进口成本开支范围
在进口商品采购成本中,进价统一规定为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银行公布牌价结算的到岸价。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我方支付的外汇运保费、佣金等,加入进价。在代理进口情况下也按此核算。考虑到企业由于进口所用外汇有的是从外汇调剂中心购进的或是有偿使用政府留成的外汇,为了如实核算进口成本,正确计算进口销售财务成果,其购进外汇的价差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的支出,也计入进口商品采购成本。但对于企业自有留成外汇等其他各种外汇,进口时则不得估列外汇价差。企业如要以自有留成外汇价值补偿出口成本,实现自负盈亏,应以进口销售利润抵补出口亏损来实现。
在代理进口情况下,外贸企业的进口成本开支范围是不同的。由于代理进口发生的进口税金和国内运杂费、银行财务费、利息等支出属于代垫性质,外贸企业对这些支出列往来,与委托进口单位单独清算,由委托进口单位计入进口成本。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外贸企业十分关心的速遣费及滞期费,由预算外纳入预算内管理,改在附营业务收支中设专户核算(在外国港口发生的和由于外商外轮原因发生的滞期费和速遣费,改作调整进价处理)。鉴于国务院有关规定仍在执行,专户核算的净收入纳入盈亏总额后可通过利润分配转作专用基金。
2.关于代理进口中发生的利息、加息、罚息承担责任问题。外贸企业自对外付款之日起到委托进口单位付款止,这段期间发生的利息、加息、罚息由委托进口单位承担。超出这段期间的利息、加息、罚息,在外贸企业向委托进口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因委托进口单位违约造成的,也应由委托进口单位承担;如因有关银行未按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执行造成的,则应由有关银行支付。
3.为了如实反映商品流通费的开支情况,外贸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协助银行等有关单位工作收取的手续费、劳务费、提成、酬金等,不再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改为冲减商品流通费。在代理进口中,外贸企业向委托进口单位预收资金进口的,收到银行付给的存款利息应返还委托进口单位,如有无法辨认的零星利息收支,也改作按季结转商品流通费处理。
4.目前易货贸易进口业务采取净盈亏核算办法,不仅将进口价格与税金、费用混在一起,而且将盈亏直接结转往来帐户,使专门从事易货贸易业务的企业没有“损益”,很不合理。根据该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易货贸易进口销售成本按照自营进口销售成本的核算规定单独核算,不同一独立核算企业之间清算盈亏而分出、转入易货贸易盈亏应通过利润分配处理。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