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中国财政杂志社
官方微信
中国财政
微信公众号
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在审计工作中,我们时常遇到一些单位的会计在更正错帐及错误凭证时,只在重新填制的更正凭证上注明:“更正×年×月×日×号记帐凭证”,原错误凭证上不做记载。这样一是给外部监督查帐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将已经更正的错帐,当作问题追查浪费时间,二是会造成重复“更正”的现象。所以,更正错帐,要在原凭证上注明“已于×年×月×日×号凭证更正”字样。
(哈尔滨市呼兰县审计局 翟建华)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