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近几年来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与经费脱节而造成的增人增支过猛问题,我们与地区编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经费挂钩包干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地委、行署联合文件批转地直各单位,自1989年第2季度起执行。由于《办法》体现了节约、统一、高效和国家、集体、个人互利的原则,有效地调动了各部门节编减人的积极性,从而控制了人员的盲目增长,提高了单位工作效率,节减了财政支出。
一、增强编制意识,按编核定经费。我们在核定地直单位年度包干经费时,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刚性基数与经费挂钩,变按实核定为按编核定。增强了编制意识,对单位超编进人起到了制约作用。具体是:平编单位按编制人数核定包干经费;超编单位只按编制人数核拨包干经费,超编人员只拨人头费,不拨公用经费;缺编单位按实有人数核拨包干经费,当年编内增人,按全年2000元分月计算增拨。平编单位确需增人,要经编委批准增加编制,但当年不增经费。由于在经费上对超编单位和增人单位予以限制,从而增强了人员编制的约束机制,较好地控制了人员的增长。
二、区别单位类型,制定奖罚措施。为鼓励单位节编减人,我们与编委根据单位人员...
针对近几年来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与经费脱节而造成的增人增支过猛问题,我们与地区编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经费挂钩包干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地委、行署联合文件批转地直各单位,自1989年第2季度起执行。由于《办法》体现了节约、统一、高效和国家、集体、个人互利的原则,有效地调动了各部门节编减人的积极性,从而控制了人员的盲目增长,提高了单位工作效率,节减了财政支出。
一、增强编制意识,按编核定经费。我们在核定地直单位年度包干经费时,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刚性基数与经费挂钩,变按实核定为按编核定。增强了编制意识,对单位超编进人起到了制约作用。具体是:平编单位按编制人数核定包干经费;超编单位只按编制人数核拨包干经费,超编人员只拨人头费,不拨公用经费;缺编单位按实有人数核拨包干经费,当年编内增人,按全年2000元分月计算增拨。平编单位确需增人,要经编委批准增加编制,但当年不增经费。由于在经费上对超编单位和增人单位予以限制,从而增强了人员编制的约束机制,较好地控制了人员的增长。
二、区别单位类型,制定奖罚措施。为鼓励单位节编减人,我们与编委根据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结合单位的平、超、缺编不同类型,本着鼓励节编,敦促减人的原则,制定不同标准的奖罚措施。一是对平编单位,在包干期内未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不奖不罚;减人按年人均2000元定额的10%上缴财政,30%%%用于单位奖励,60%用于单位公用经费;每增一人从增人当月起每月扣罚单位主要党政领导人工资5元,直至超编人员减下来为止。二是对超编单位,在包干期内未增人的不奖不罚;减人的按年人均1500元定额的30%上缴财政,30%用于单位奖励,40%用于单位公用经费。每增一人从增人当月起每月扣罚单位主要党政领导人工资5元,直至人员压缩到原有数为止。三是对缺编单位,由财政根据实际缺编人数,按年人均2000元定额的30%予以奖励。四是对受奖单位进行考核,用于干部职工的奖金人均每月不得超过25元,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包干经费超支,年终则必须扣回已发奖金,防止单位片面节编减人,影响正常工作进行。
由于这些措施体现了区别对待和奖减罚增的原则,使缺、平、超编单位都能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增人。
三、紧缩增编范围,严格增人程序。我们重点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强调所有财政金额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通过与财政、编委签订包干协议的形式列入《办法》管理范围,节奖超罚。二是严格控制增加编制。规定非中央、省编制部门下达增编文件的以及新建单位和因扩大工作范围确需增编的各单位一律不予增加编制。三是严格进人程序。规定缺编单位增人主要从超编单位调剂解决,个别因特殊需要,确需从外地或企业以及非财政金额开支单位进人的,行署部门经专员办公会研究,党委部门经书记办公会研究。不仅把住了进人关,而且也使超编人员得以妥善安置。
四、严格考核执行结果,及时兑现奖惩。我局与编委都设专人对包干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考核,按月计算奖罚,分季度兑现。每年末受奖单位填报《编制与经费挂钩包干奖励兑现审批表》,编委与财政共同向受罚单位下发《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处罚单》。使得单位人员每个月的增减变化都与单位、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促使各单位必须经常注意节编减人。
五、财政、编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由于《办法》涉及到编制、经费两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对单位增人需要编委与财政分工协作,共同管理,这才有可能达到控制增人,节减支出的目的。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单位增人首先要向编委呈报书面申请,编委根据单位编制情况和批准程序下达允许增人指标通知书,增人单位持通知书方可向干部、职工调配或分配部门申请增人。超编单位不准增人,平编单位可出一进一,先出后进。对于擅自增人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划拨或追加经费。由于双管齐下,从而有效的控制了增加单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