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几年,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导企业资金合理流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发行了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一些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自行或委托银行代理发售债券;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深入开展,个人持有的各种有价证券也成为承包和租赁人的风险抵押金进入企业会计帐内。由于有价证券种类繁多,发售单位、兑换期、利率等各不相同,有些有价证券还可以转让等等,笔者想就有价证券的核算谈些看法。
一、有价证券明细核算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仅仅规定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二级明细帐,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金额。按照这一规定记载的有价证券明细帐,从帐面上看不出有价证券的发售单位、兑换期等,不便于对有价证券进行核算和管理,不能及时兑换本金和利息。笔者认为,应在每种有价证券二级明细帐下按发售单位及抵押人设置三级分部帐,除了记载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和张数外,还应记载有价证券号码、利率和兑换期等。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三级分部帐可以跨年使用.这样,有利于对有价证券的核算和管理,便于核对帐券是否相符,在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及时兑换本金和利息,承包期满后如数退还抵押人原抵押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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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导企业资金合理流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发行了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一些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自行或委托银行代理发售债券;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深入开展,个人持有的各种有价证券也成为承包和租赁人的风险抵押金进入企业会计帐内。由于有价证券种类繁多,发售单位、兑换期、利率等各不相同,有些有价证券还可以转让等等,笔者想就有价证券的核算谈些看法。
一、有价证券明细核算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仅仅规定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二级明细帐,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金额。按照这一规定记载的有价证券明细帐,从帐面上看不出有价证券的发售单位、兑换期等,不便于对有价证券进行核算和管理,不能及时兑换本金和利息。笔者认为,应在每种有价证券二级明细帐下按发售单位及抵押人设置三级分部帐,除了记载有价证券的票面金额和张数外,还应记载有价证券号码、利率和兑换期等。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三级分部帐可以跨年使用.这样,有利于对有价证券的核算和管理,便于核对帐券是否相符,在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及时兑换本金和利息,承包期满后如数退还抵押人原抵押的有价证券。
二、有价证券的入帐依据问题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有价证券的实际购买价作为记帐依据,也就是说,企业无论是按票面价值,还是按高于或低于票面价值购买的有价证券,一律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有价证券的入帐依据。笔者认为,这种入帐方法看似简化了核算手续,实际上却给核算和管理造成了混乱,由于有价证券帐面与票面金额不符,使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很难确定结存证券是否准确,甚至给贪污盗窃留下漏洞。由于同一种债券票面金额一致,买价不同,在兑换和转让时,无法分清原来的买价,也就不能正确进行帐务处理,造成核算混乱。
按照规定,企业只能用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专用基金)购买有价证券,到期兑换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及转让债券的收益或损失,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无关。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购买有价证券应按票面金额入帐,对于买价低于或高于票面金额部分,应视同专用基金的增值或减值,直接增减专用基金。购买债券价款低于票面金额时,应借(增)记“有价证券”科目(票面金额),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债券价款低于票面金额部分),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支付价款);购买债券价款高于票面金额时,应借(增)记“有价证券”科目(票面金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债券价款高于票面金额部分),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支付价款)。这样,可使有价证券核算手续简单明了,便于管理与核对,做到帐券相符。
三、债券利息收入的帐务处理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国营企业购买地方和企业发行的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剩余部分留给企业,根据购买债券时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有关的专用基金。笔者看到,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有相悖之处。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116号文件“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三项:国营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实现利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只能用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专用基金)购买债券,到期兑换债券的利息收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无关。企业兑换债券的利息收入增加了有关的专用基金,没有增加企业利润,不能做为企业实现利润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而应比照专项存款的利息收入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因此,兑换债券并取得的利息收入,其帐务处理应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债券本金与利息收入之和),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债券利息收入),贷(减)记“有价证券”科目(债券本金)。同时,计算交纳上述两项基金部分,贷(增)记“专项应交款”科目,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
企业在购买债券支付价款低于债券票面金额或在转让债券收入价款高于债券票面金额时,专用基金增值部分可视同债券利息收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