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支笔批钱”,一般是指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乃至一级财政,只由一位领导负责审批经费开支或财政支出,财务或财政部门按照他的审批意见支付款项。“一支笔批钱”有利于克服由于乱批条子、多头领导所带来的开支失控,财务部门无所适从的混乱现象。因为领导人既然掌握了这支批钱的“笔”,负有专责,一般对于经费预算、制度规定、收支状况比较熟悉,因而对于控制费用开支,执行财政制度能起到良好作用。
应该看到,“一支笔批钱”是相对于乱批条子而言的一种形象化提法,并不是一项完整的制度,它的内涵和所涉及的诸方面关系,都没有给以确切的解释和规定。如果望文生义,片面理解,用“一支笔批钱”来代替一切财政、财务制度,就会产生各种弊端。
首先,“一支笔批钱”主要强调的是“一”字,其作用则限于“批钱”。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只要由这“一支笔”批出来的都是合法的,这就成了“以人治财”而不是“以法治财”了。在这种情况下,掌笔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决定一切。如果掌笔者严守预算、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处事公正、业务内行、制度熟悉,那么,对于控制费用开支,降低成本,促进生产和事业发展,必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如果掌笔者大手大脚...
“一支笔批钱”,一般是指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乃至一级财政,只由一位领导负责审批经费开支或财政支出,财务或财政部门按照他的审批意见支付款项。“一支笔批钱”有利于克服由于乱批条子、多头领导所带来的开支失控,财务部门无所适从的混乱现象。因为领导人既然掌握了这支批钱的“笔”,负有专责,一般对于经费预算、制度规定、收支状况比较熟悉,因而对于控制费用开支,执行财政制度能起到良好作用。
应该看到,“一支笔批钱”是相对于乱批条子而言的一种形象化提法,并不是一项完整的制度,它的内涵和所涉及的诸方面关系,都没有给以确切的解释和规定。如果望文生义,片面理解,用“一支笔批钱”来代替一切财政、财务制度,就会产生各种弊端。
首先,“一支笔批钱”主要强调的是“一”字,其作用则限于“批钱”。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只要由这“一支笔”批出来的都是合法的,这就成了“以人治财”而不是“以法治财”了。在这种情况下,掌笔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决定一切。如果掌笔者严守预算、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处事公正、业务内行、制度熟悉,那么,对于控制费用开支,降低成本,促进生产和事业发展,必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如果掌笔者大手大脚,或爱讲排场,或照顾“关系”,或主观臆断,或以权谋私,则势必造成制度破坏、开支失控,甚至违法犯罪。正反两面,不乏其人,不乏其事,搞财会工作的都有体会。
其次,如果片面强调和理解“一支笔批钱”,则会削弱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因为掌笔者是领导,对领导的批示,往往只有执行的责任。尤其是当某项开支处于可用可不用、可多用可少用、于制度无大的违反的情况下,财务部门更少发言权。如果掌笔者不事先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而径自审批开支的次数一多,财务部门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了计划管理、制度监督、调查研究、精打细算等工作职责,抱着“你批条子我付款”的态度,这就使财务部门成为单位的出纳部门,而且是不称职的出纳部门。久而久之,则导致职能萎缩,素质下降,就更难履行其职责了。
第三,领导人事务缠身,有苦难言。因为集财权于一身,准用不准用,大笔一挥就可决定。对要款者来说,批准则喜,不批则怨,尤其是同级领导之间,不批吧,面子上下不来;批吧,由于可批的钱有限而需求无穷,必然产生各种矛盾。财务部门又往往以“一支笔批钱”为借口将矛盾上交。于是,掌笔者往往捉襟见肘,处境困难。至于因要求审批经费在纷纷登门而造成事务缠身,牵扯精力,影响工作,甚至妨碍吃饭、睡觉,就更不在话下了。
笔者提出以上问题,并不是认为应该取消“一支笔批钱”的办法,而是认为应该从制度上使它完善起来。
个人设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充实“一支笔批钱”的内容,使之成为“财务工作领导负责制。其内涵是:一级财政、一个部门、或一个企业、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代表整个领导班子负责财务工作,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责任。这种权力和责任,并不限于“批钱”,而应包含整个财务工作或整个财政收支,以加强对财政、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集体领导的决定和受集体领导的授权,审批经费开支和其他财务事项。
二、理顺报批关系。所有经费开支的预算、计划、要款报告,都应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财力可能及对该项开支的可行性、效益性进行分析预测和根据节约原则提出优化方案,然后逐件或汇总向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报告,再由领导“一支笔审批”。领导对财务部门提出的方案有异议,应与财务部门商量,听取财务部门申述理由,再由领导裁决审批,或退还财务部门重新处理。领导审批以后,只要这个审批决定不违反制度,财务部门应当遵行;如果违反制度,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讲,要理顺报批关系,至少应做到:1.用款部门一般不能越过财务部门直接向领导要求审批经费:2.财务部门应及时处理用款部门的要款报告,在向领导回报时应同时回报用款部门意见;财务部门逾期不处理时,用款单位可向领导直接报告;3.本单位有关经济、财务的决策讨论,应有财务部门参加;4.领导不能撇开财务部门径自审批经费开支;5.其他不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人不能审批经费开支。
这样才能做到职责分明,互相制约。
三、明确审批范围。作为财权,它不但受财力的制约,还要受财经纪律的制约。“一支笔审批”除了理顺报批关系以外,还要明确什么可批?什么不可批?什么不必批?这个范围,要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一般来说:1.凡正常性开支,只要预算已经核定,项目内容清楚,财力可能的,应由财务部门按预算执行,毋须再批。2.预算虽已核定,但具体项目待定的,在实施时,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用款部门确定项目,向领导提出执行计划,由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如数额过大,可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数字大小的界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3.凡预算中没有列入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其是否确属需要?可否不办或缓办?如确需办理,应先落实其经费来源,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4.凡不符合政策,不符合财政制度,没有经费来源的开支,不论负责财务的领导人还是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都无权审批,如果审批了,财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请领导重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