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问:中外合营企业各方缴付的外币出资额每年年终是否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
答:中外合营企业各方缴付的外币出资额,在按现行规定折合人民币并作为实收资本登记入帐以后,对该项实收资本的人民币帐面金额不存在再按年末汇率作调整的问题。财政部在《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的第一条所称,对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时所投入的外币的年末余额,可同其他外币存款和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一并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是针对采用《补充规定》中第一条的方法,即以合营各方投入的外币购建资产和支付费用,按该项外币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的企业,在年末可按《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币存款、外币债权债务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的情况而言的。其中,“投入的外币”应该理解为企业的外币存款中合营各方缴付的外币现金出资额。
问: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中外合营企业在年末另行编报人民币会计报表时,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的外币金额如何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答:《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一指出,资产负债表上各项目的外币金额,一般可用年末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问:中外合营企业各方缴付的外币出资额每年年终是否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
答:中外合营企业各方缴付的外币出资额,在按现行规定折合人民币并作为实收资本登记入帐以后,对该项实收资本的人民币帐面金额不存在再按年末汇率作调整的问题。财政部在《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的第一条所称,对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时所投入的外币的年末余额,可同其他外币存款和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一并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是针对采用《补充规定》中第一条的方法,即以合营各方投入的外币购建资产和支付费用,按该项外币的帐面汇率折合人民币的企业,在年末可按《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币存款、外币债权债务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的情况而言的。其中,“投入的外币”应该理解为企业的外币存款中合营各方缴付的外币现金出资额。
问: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中外合营企业在年末另行编报人民币会计报表时,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的外币金额如何换算为人民币金额?
答:《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一指出,资产负债表上各项目的外币金额,一般可用年末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但其中人民币银行存款、人民币银行借款和以人民币结算的各种债权、债务,仍应按其原有的人民币金额计算,与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部分合并反映。这样,“实收资本”项目中的外币金额,即使原来是由人民币投资(包括人民币现金投资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实物投资等)按规定汇率折合而成的,在换算时,也可以一并按年末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在汇率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即使“实收资本”项目中的外币金额没有变化,但在换算为人民币后的资产负债表中,这一项目中的金额在年度之间却会发生变化。对此,该项附注要求企业在人民币资产负债表的下端将有关情况予以注明。
另外一种做法是,对“实收资本”项目的外币金额中原为人民币的部分,仍按原人民币金额计算,对原为外币的部分,只按第一次换算为人民币时所用的汇率计算,有关差额在增列的“货币换算差额”中一并反映。
两种做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有关差额是在表内还是在表外反映。后一种做法的主要优点是,只要实收资本本身没有变动,在换算为人民币的资产负债表上,这一项目的人民币金额也不会有变化,有利于进行有关的分析对比。无论取何种做法,其换算的差额均不作为经营损益处理。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四处)
问: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考虑到企业建立的家属委员会是为职工及其家属服务的组织,我们意见,可按财政部(91)财工字第12号答复河北省财政厅的《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开支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等应在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对家属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企业现有的房屋中调剂解决。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
问:国营工业企业发出的产品和物资,有的可以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有的不能,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有过哪些规定?
答:国营企业发出的产品和物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亦可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这些规定分别列在下列文件中:
1.国务院国发(1981)17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货管理,严格控制货贷发行的决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工商企业某些长期积压的物资和商品,经主管部门和银行同意后,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利用,可以委托代销、寄销和分期收款”。
2.国务院(1981)10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其中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物资部门一方面要积极协助企业抓紧利用处理现有积压物资,……采取削价、赊销、分期付款、转帐交付使用等办法推销,……”。
3.原国家经委、财政部等十个部委颁发的经企(1981)181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为了疏通渠道,搞活经济,在征得银行同意后,对长期积压的机电产品,企业确实需要,而资金又一时无来源,在不拉长基建战线的原则下,一两年内能够付清货款的,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
4.中国人民银行(81)银发字第411号文件规定:“有些国家骨干企业的部分产品,虽然在技术上是先进的,但由于国民经济调整,暂时没有销路。为帮助这些企业渡过困难,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以给予卖方信货,试行赊销。这些条件是;A.购入后即可投产使用的产品;B.产量纳入国家计委计划;C.购货单位偿还货款的资金来源落实,一般在一至二年内能收回货款;D.赊销货款未收回前,企业不能作销售处理”。
问:国营工业企业出口退税款如何在“利润表”和“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中填列?
答: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产品出口而对出口产品已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退回,这部分税款应直接冲减收到月份的产品销售税金,而不增加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利润表(会工02表)上“产品销售收入”项目内容不变,“产品销售税金”项目应按减去退税后的金额填列。
在会计处理上,退税款不直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货(增)记“销售”科目,而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这主要是为了完整反映该笔退税款的性质及来龙去脉,便于从帐上分析这笔退税款是对产品销售税金的冲减,而不是与税务机关结算清交,为此,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会工01—1表)有关税金的“应交数”和“已交数”均不包括退税款的数额。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商业企业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是否一定要结转利润?
答:不一定。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承包期满后,经审查如达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可转作企业当年利润处理。”
问:国营商业企业税前还贷能否提取“两金”?1990年已经提取的怎样处理?
答:从1990年起,国营商业企业(不论承包与否)税前还货一律不再提取“两金”(指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90年已经提取的,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357号文件规定,要由企业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归还,并相应调增企业利润净额。
问:棉花提价后,财政对絮棉的价差补贴还给不给?
答:从1990年9月1日起,财政对絮棉销售不再给予价差补贴。
问:肥皂提价后,财政对制皂用猪油价差补贴还给不给f
答:1990年7月10日提高了肥皂的零售价格后,企业已基本不亏损。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363号《关于制皂用油财政补贴问题的复函》规定,从1990年下半年起,国家财政对制皂用猪油的补贴相应取消。个别企业或地区制皂用猪油有亏损,由企业通过改善管理加以消化,确实消化不了的,可在近期由食品企业和制皂企业共同分担,列入企业盈亏。
问:国营商业企业第一轮承包期满后,风险基金结余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承包期满后,风险基金结余可按规定比例转为业务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问:国营商业承包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357号《关于做好1990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国营商业承包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要专项用于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由于销小存大、质次价高、冷背呆滞等形成的削价损失)。凡商品残损霉变、短缺及各种灾害损失应作财产损失处理列入企业“财产损失”科目。
(财政部商贸财务司商业处)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