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些零售企业中,个人承包销售收入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不仅向企业承包销售收入,而且还承包营业税和承包人的工资。二是承包人向企业承包销售收入和营业税,但承包人的工资由企业支付。笔者称前者为大包干,后者为小包干.
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咨询和验收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两种承包形式下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都比较混乱。大包干形式的帐务处理是:(1)按承包收入指标,借:营业收入(指标数),贷:营业收入(指标数);(2)按实际收到的收入款项,借:现金(收入额),贷:利润(收入额)。小包干形式的帐务处理是:(1)按承包收入指标,借:营业收入(指标数),贷:营业收入(指标数);(2)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现金(收入额),贷:附营业务收入(收入额)。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分录不适当。因为:第一,会计记帐的原则是,帐簿只反映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反映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承包收入指标是计划的、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所以,不能反映在会计帐上。第二,在大包干形式下,实际承包收入并不纯粹是利润,所以贷记“利润”帐户不妥。第三,在小包干承包形式下,贷记“附营业务收入”帐户,一是这样处理并不能避免重复纳税,因为附营业...
在一些零售企业中,个人承包销售收入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不仅向企业承包销售收入,而且还承包营业税和承包人的工资。二是承包人向企业承包销售收入和营业税,但承包人的工资由企业支付。笔者称前者为大包干,后者为小包干.
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咨询和验收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两种承包形式下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都比较混乱。大包干形式的帐务处理是:(1)按承包收入指标,借:营业收入(指标数),贷:营业收入(指标数);(2)按实际收到的收入款项,借:现金(收入额),贷:利润(收入额)。小包干形式的帐务处理是:(1)按承包收入指标,借:营业收入(指标数),贷:营业收入(指标数);(2)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现金(收入额),贷:附营业务收入(收入额)。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分录不适当。因为:第一,会计记帐的原则是,帐簿只反映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反映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承包收入指标是计划的、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所以,不能反映在会计帐上。第二,在大包干形式下,实际承包收入并不纯粹是利润,所以贷记“利润”帐户不妥。第三,在小包干承包形式下,贷记“附营业务收入”帐户,一是这样处理并不能避免重复纳税,因为附营业务收入也要纳税,二是个人承包收入不属附营业务收入.
为此,笔者建议:第一,应由有关部门规定,增设“个人承包收入”一级科目。收到实际承包收入在贷方反映,有关支出在其借方反映,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帐户贷方.在会计报表中,在营业收入项下反映“其中:已税个人承包收入。”第二,在还没有增设上述一级科目的情况下,企业可在“营业收入”帐下设“个人承包收入”专户,反映企业收到的个人承包收入及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