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则)
问:国家制订的促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财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财务政策方面,国家主要是通过允许税前开支和税后列支等措施调动企业开发的积极性。
1、允许开发费在成本中列支。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丰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如为开发研制新技术和新产品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个别大型机械工业企业因特殊需要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日常管理费用,从国内单位接受技术转让或由国内单位引进技术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等。
2、允许开发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包括企业按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盈利的预算内工业承包企业可以从销售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专项用于产品和技术开发的技术开发费。
3、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报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中列支。
4、允许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新产品试制基金。同...
(三则)
问:国家制订的促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财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财务政策方面,国家主要是通过允许税前开支和税后列支等措施调动企业开发的积极性。
1、允许开发费在成本中列支。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丰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如为开发研制新技术和新产品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个别大型机械工业企业因特殊需要购置少量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日常管理费用,从国内单位接受技术转让或由国内单位引进技术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等。
2、允许开发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包括企业按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盈利的预算内工业承包企业可以从销售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专项用于产品和技术开发的技术开发费。
3、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报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中列支。
4、允许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新产品试制基金。同时,生产发展基金还可与新产品试制基金结合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
5、企业可按规定从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试制新产品措施费。
税收政策方面,经过一、二步利改税,我国初步实现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及减免税制度,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在税收政策上,国家主要是通过对新技术和新产品减免税收,促进企业的开发。
1、对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对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新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1-3年,专项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
2、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所得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在30万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留给企业的净收入中扣除奖励后的部分,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
问:国家制订的促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财政、信货、特殊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财政、信货政策的具体内容有:
1、对国家安排的新产品试制项目,财政每年拨入企业一定数量的科技三项费。
2、向企业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术开发货款。这些措施,直接支持了企业的开发。
特殊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
1、对承担关键设备制造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实行按销售额2%从成本中提取新产品研制开发基金。
2、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从销售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研究开发费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其所得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问:在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的职工补贴财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47号文的精神,对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的补贴标准、列支渠道及财务处理问题财政部(90)财工字第503号文做了如下规定:
一、凡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东北以及内蒙古等特殊寒冷地区的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价提高后,是否需要给予职工补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明确给予职工补贴的,中央企业(以下称企业)职工可以按地方的标准享受此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的补贴,由留用利润解决;特殊困难的企业,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视企业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列入营业外支出;承包企业不调整承包基数或上交比例。
三、离退休职工,参加统筹的,该补贴在统筹退休金中解决;未参加统筹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