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什么内容?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是否都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为什么?
答: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属于结算性质的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应由企业流动资金交纳的税金。
设置“应交税金”科目的目的,一是通过这个科目,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盈亏。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税金的交纳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一般按月计算盈亏,企业当月应交纳的税金,无论当月是否交纳,都应计算出应交纳的数额,计入当月损益。企业应交、已交、未交的税金则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例如,房产税,是按年交纳的,为了正确计算企业当月成本、利润,企业应按月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年度内应交未交数都通过“应交税金”科目。另外,企业经营业务,往往发生一些代收代交税款业务。企业已收代交的税款,也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用以反映与税务部门的结算关系,如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由于企业在销售产品时要先收取这部分...
问: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什么内容?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是否都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为什么?
答: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应交税金”科目,属于结算性质的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应由企业流动资金交纳的税金。
设置“应交税金”科目的目的,一是通过这个科目,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盈亏。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税金的交纳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一般按月计算盈亏,企业当月应交纳的税金,无论当月是否交纳,都应计算出应交纳的数额,计入当月损益。企业应交、已交、未交的税金则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例如,房产税,是按年交纳的,为了正确计算企业当月成本、利润,企业应按月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年度内应交未交数都通过“应交税金”科目。另外,企业经营业务,往往发生一些代收代交税款业务。企业已收代交的税款,也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用以反映与税务部门的结算关系,如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由于企业在销售产品时要先收取这部分税款,然后再上交,这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因此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这个结算科目过渡。但是,如果企业生产的盐或油由企业自己使用了,或购入未税盐或未税油改变用途,按规定应补交的盐税或烧油特别税,由于这属于企业用流动资金支付的税金,因此也应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从另一角度看,也可以说,企业交纳的税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应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1)企业应交纳的与盈亏无关、并且不属于代收代交的税金。例如,企业用专用基金交纳的建筑税、奖金税,用工资基金交纳的工资调节税以及按规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这是因为,我国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按规定是用专用基金支付的,有专门的资金来源,与企业盈亏没有直接联系。这部分应交纳的税款,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即在发生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税款时,直接用专用基金支付,不需要通过结算科目。(2)不属于结算资金的税款。如印花税的交纳,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是在购买印花税票或交纳税款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或“待摊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由于印花税是采用先购买印花税票后使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的,不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因此,制度中规定,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另外,企业进口原材料应支付的关税,也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因为按国家规定,进口关税是由海关代征,企业进口原材料报关进口时,就要交纳关税,所以也不存在应付未付的情况,因此企业进口原材料应支付的关税,也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企业对于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下同)的外购材料,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目前产生料到未付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结算凭证已到,而企业资金紧缺,无款可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知道实际价款及运输费等。月份终了,企业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材料采购”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贷款”科目;同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下月初,上述分录不需要再用红字冲回。实际支付价款时,再借(减)记“应付购贷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计算材料到达月份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应包括这部分材料已到,但尚未付款的材料成本差异和计划成本。
第二种情况:结算凭证已到,但未到结算期,货款尚未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已经知道实际价款和运输费等。第三种情况:结算凭证未到,贷款也未付,但企业可以根据购贷合同和随贷同行发票等所记录的金额来确定实际价款。这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比照第一种方法进行处理。但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无法确定实际价款,属于暂估入帐的,在第二个月的月初,还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用红字冲回已记入“原材料”、“燃料”及“应付购贷款”等科目的记录。
问:财政部(90)财工字第5号文中第7条规定;“已实行工资同效益挂钩的企业不调整挂钩比例和基数”。此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中的“挂钩的工资基数不合理的在1990年要适当调整的精神是否一致?应如何理解两个文件的精神?
答: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国营企业要根据企业生产的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这种提高是对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但不能因此调整现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基数。这有利于维护企业工效挂钩政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为了具体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财政部(90)财工字第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中第7条规定:“这次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承包企业不调整承包基数,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不调整挂钩比例和基数”。
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中所说的“挂钩的工资基数不合理的在1990年要适当调整”,这是指工效挂钩企业在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时确定的挂钩工资基数,如有不符合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规定的,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挂钩的工资基数时要适当调整。而不是指这次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财政部(90)财工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与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都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
问:企业归还外汇设备贷款,用人民币购买一定的外汇额度,因此而增加的支出如何处理?
答:此项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做增加专用借款处理,其所需的资金与归还专用借款的资金渠道一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因此,此项调剂外汇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