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精神,财政部于1988年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又于1989年颁发了《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办法和补充通知规定:按分类折旧办法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折旧的企业,其少提数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3年底前可以补提,补提时应按月(季)均等补提,并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实行上述补提办法以后,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规定,各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做法也不一致,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企业对于补提折旧部分仍按正常提取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由于补提时是综合补提,又是补提差额,即多提部分与少提部分相抵后的净少提额,因此就分不清是哪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也就无法冲减固定资金,形成长期挂帐。
有些企业针对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比照在实行分类折旧率以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并继续提取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补提部分不调减调增“折旧”和“固定资金”科目,只作一笔会计分录,直接增加“费用——折旧费”和“更新改造资金”,这样虽不存在无法冲减、长期挂帐的问题。...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精神,财政部于1988年颁发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又于1989年颁发了《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办法和补充通知规定:按分类折旧办法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折旧的企业,其少提数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3年底前可以补提,补提时应按月(季)均等补提,并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实行上述补提办法以后,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处理规定,各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做法也不一致,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企业对于补提折旧部分仍按正常提取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由于补提时是综合补提,又是补提差额,即多提部分与少提部分相抵后的净少提额,因此就分不清是哪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也就无法冲减固定资金,形成长期挂帐。
有些企业针对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比照在实行分类折旧率以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并继续提取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补提部分不调减调增“折旧”和“固定资金”科目,只作一笔会计分录,直接增加“费用——折旧费”和“更新改造资金”,这样虽不存在无法冲减、长期挂帐的问题。但这种方法仍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程度,还会造成企业多提一部分折旧,增大费用支出。而且,在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之前,补提部分虚列支出、走空帐,是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也不利于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专用基金的管理。
笔者认为,对于按分类折旧办法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部分,在补提时应按正常提折旧那样作会计处理,但不得挂帐,而应视为某项或几项固定资产所提折旧,并在该项或几项固定资产卡片上注明,相应缩短该项或几项固定资产提折旧的年限。
在确定应视同哪项或哪几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折旧提取情况、使用年限等综合考虑。一般应视同为实行分类折旧办法以前已拥有,已按原综合折旧办法提取了一部分折旧,且这部分固定资产的现行分类折旧率高于原综合折旧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因为这部分固定资产原综合折旧率低,现行分类折旧率高,而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定,因此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时仍提不足折旧,即折旧年限大于规定的使用年限。缩短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使之与规定的使用年限大体接近,最终以提足折旧为限,这样进行会计处理,尽管工作比较复杂一些,但可以避免上述两种处理方法存在的弊端,便于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和核算,真实反映企业折旧的提取情况,同时,这样做也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