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乡镇企业核算折旧的会计分录,按照单循环的理论只反映价值转移,不反映基金转化。所作的会计分录即为:借(增)记“生产经营费用”,贷(增)记“折旧”。目前,相当部分的乡(村)办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发包人-乡(或村)级主管部门往往要求企业将其原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统统上交。这是为了防止承包人在承包期不提折旧或提了折旧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与改造的一种措施。
我认为,为了保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规定上交折旧费的措施是可行的。这是因为提取折旧费是对固定资产磨损部分的价值通过出售产品进行收回,亦可视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收回。而折旧费上交给乡(村)主管部门,收回的落脚点不在企业而在发包人,这样,实际上就是发包人将原投资的部分收回。因此,这时的会计分录应为:借(减)记“投资基金——乡(村)投资基金”,贷(减)记“银行(信用社)存款”。
为了满足核算的需要,可以在乡(村)投资基金二级会计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投资基金”三级会计科目。其贷(增)方登记乡(村)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借(减)方登记企业上交给乡(村)主管部门的折旧费,贷(增)方余额为乡(村)...
现行乡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乡镇企业核算折旧的会计分录,按照单循环的理论只反映价值转移,不反映基金转化。所作的会计分录即为:借(增)记“生产经营费用”,贷(增)记“折旧”。目前,相当部分的乡(村)办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发包人-乡(或村)级主管部门往往要求企业将其原投资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统统上交。这是为了防止承包人在承包期不提折旧或提了折旧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与改造的一种措施。
我认为,为了保证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规定上交折旧费的措施是可行的。这是因为提取折旧费是对固定资产磨损部分的价值通过出售产品进行收回,亦可视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收回。而折旧费上交给乡(村)主管部门,收回的落脚点不在企业而在发包人,这样,实际上就是发包人将原投资的部分收回。因此,这时的会计分录应为:借(减)记“投资基金——乡(村)投资基金”,贷(减)记“银行(信用社)存款”。
为了满足核算的需要,可以在乡(村)投资基金二级会计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投资基金”三级会计科目。其贷(增)方登记乡(村)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借(减)方登记企业上交给乡(村)主管部门的折旧费,贷(增)方余额为乡(村)主管部门目前实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这样,不仅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而且能如实地反映投资基金在经济活动中的运动和变化情况。
不难看出,若在各投资者之间按投资额的大小分利,乡(村)主管部门对企业如果没有新增投资,那么它从企业应分得的利润份额就将随着折旧费的收回而减少。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经济利益机制,调动乡(村)主管部门对企业重新投资的积极性,主动支持企业维持和扩大生产。
在承包企业实行包死上交利润或在一定基数上确定递增率上交利润的情况下,上交折旧费作为乡(村)投资基金的减少与发包人所得的利润虽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这种核算方法准确反映了企业实际拥有的资金,因而不仅对于正确考核企业的资金利用效果而且对于下一轮承包指标的正确测定都能提供正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