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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最近,财政部分别召开了1990年国营工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商业、粮食企业决算工作会议。会上,代表们提出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分别作如下解答。
一、1990年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问:如何填列“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产品销售整体税金”项目,以及“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增值税中“本年应交数”项目三者是否相同?
答: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试点中的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是不同的。不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填列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的应交纳的增值税扣除购进、消耗项目中所含的应予抵扣的增值税后的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以及实际应交产品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而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由于购进属于扣除项目的材料物资,其应抵扣的增值税金已直接从销售整体税金中扣除,相应产品成本是以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反映。因此“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填列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最近,财政部分别召开了1990年国营工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商业、粮食企业决算工作会议。会上,代表们提出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分别作如下解答。
一、1990年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问:如何填列“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产品销售整体税金”项目,以及“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增值税中“本年应交数”项目三者是否相同?
答: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试点中的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是不同的。不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填列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的应交纳的增值税扣除购进、消耗项目中所含的应予抵扣的增值税后的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以及实际应交产品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而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由于购进属于扣除项目的材料物资,其应抵扣的增值税金已直接从销售整体税金中扣除,相应产品成本是以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反映。因此“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填列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的产品销售整体税金(扣除一般性减免增值税)以及应交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产品销售整体税金”项目与“利润表”的“销售税金”项目不完全一致。“产品销售整体税金”项目,根据产品销售收入和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扣除一般性减免增值税)填列,不包括产品销售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以及部分产品应交纳的产品税;“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增值税项目中的“本年应交数”,反映企业本年销售的增值税整体税金,既包括产品销售的整体税金,也包括其它销售的整体税金,因此这个项目与上述两个项目也不完全相同。
问:“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项目,反映什么内容?应如何计算?
答:为了完整反映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企业的一些情况,今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增加了一些有关项目。其中“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项目,反映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本年产品销售实际已抵扣的增值税。这个项目基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列;企业也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在企业不交纳产品税、营业税的情况下)占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来大致计算填列,其计算公式为: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本年已抵扣的增值税。本年已抵扣的增值税减去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基本上等于其他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
问:“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一般性减免增值税”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现行制度规定,减免增值税主要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减少亏损增加利润;二是用于还贷;三是专项用于某个方面。由于减免增值税的目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果减免税金是为了减少亏损增加利润,在会计处理上,减免的税金体现在利润中,即“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是按扣除减免数后的销售税金填列;如果减免税金是用于还贷或专项用于某个方面,则“利润表”中“销售税金”项目应包括减免的税金。“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一般性减免增值税”项目,仅指为了减少亏损增加利润而减免的税金部分,不包括用于还贷和专项使用而减免的税金。此外,企业如有自营产品出口,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也应包括在“一般性减免增值税”项目中。
问:通过“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产品销售整体税金”“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一般性减免增值税”项目,以及“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增值税“本年已抵扣数”项目分析,可以反映哪些经济内容?
答:通过这几个指标,基层企业主要可以反映如下经济内容:
1、“产品销售整体税金”项目减去“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项目基本上等于产品销售实际应交的增值税,即不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的一般意义上的产品销售应交的增值税;
2、“产品销售整体税金”项目加上“一般性减免增值税”项目一般应等于不扣除一般性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销售整体税金,即按产品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出的产品销售整体税金。如果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中还包括交纳产品税、营业税的产品销售收入,在分析时,还应将这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剔除后计算;
3、“利润表”中的“销售税金”项目减去“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项目,基本上等于不实行价税分流试点时的一般意义上的产品销售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4、“利润表”中的“销售工厂成本”项目加上“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项目,基本上等于不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的销售工厂成本,即含增值税的成本。但在产品、产成品较多的企业,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还应在在产品、产成品、销售工厂成本中进行分配:产品销售工厂成本应负担的已抵扣的增值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产品销售工厂成本+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
5、“产品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项目与“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增值税的“本年已抵扣数”项目之间的差额,基本上等于其他销售已抵扣的增值税。
问:财税检查中查出的以前年度利润,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税检查一般可分为日常检查和财税大检查两种。属于在财税大检查中查出应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凡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一律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为减少收入,作相反分录。凡与企业专用基金有关的收支,一律作为增减当年专用基金处理,减少的专用基金,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如为增加专用基金,作相反分录。属于日常审计中查出的以前年度利润,以及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查意见,需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或利润分配数进行调整,应在“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增)记“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
如果企业本年度发生销售亏损,同时,财税大检查中又查出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的以前年度利润,由于营业外收入构成企业利润总额的一部分,这部分查出的利润已体现在利润总额中,会使企业利润总额增加或亏损减少。在利润总额表体现为亏损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财税大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可以不上交,如按规定这部分利润应当上交,应通过“应交利润”科目上交财政。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财税大检查中查出的应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在营业外收入部分单列项目反映。这部分利润包括在本年“利润总额”内,并应在利润总额项目下,根据自查和被查情况分别填列在“财税大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和“财税大检查中自查出的利润”项目内,增加的利润用正数,减少的利润用负数反映。但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进行汇总时,应只汇总增加的利润,减少的利润不得在这两个项目中扣除。
问:企业如果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仍按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两金”,在汇总会计报表上应如何反映?
答:按照财政部(90)财工字第15号《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办法。根据这一规定,1990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利润分配明细表”中取消了“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两金’”项目。但是,有部分省、市反映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执行此项规定。为了如实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利润分配明细表(会工地年汇01表(2))”的“小计”项目前留了两行空行(20行和21行)。凡是仍按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两金”的企业,其提取数统一填在第20行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汇总上报时,还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其他“利润分配明细表”中未能包括的“小计”项目前的项目,一律在第21行填列。
问:联营企业发生亏损,联营企业投资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8号文件《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根据联营合同或协议,由联营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从以后年度实现利润中予以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超过三年的,从第四年开始,应由联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税后留用利润抵补。根据这一规定,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三年内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吸收投资方应作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投出资金企业,可以不作帐务处理。连续三年用联营企业以后实现的利润抵补不足,按规定由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用税后留用利润抵补的,投资各方应作如下处理。吸收投资方,应按弥补数中属于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借(增)记“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属于应由投出资金企业负担的部分,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收到弥补亏损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投出资金企业按照规定用企业税后留利弥补应负担的亏损数额,借(增)记“利润分配-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科目,贷(减或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连续三年以后再发生亏损时,应由投资各方用税后留利进行弥补。吸收投资方,应按应弥补数中属于本企业负担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属于由投出资金企业负担的部分,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收到弥补亏损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投出资金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利润分配-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科目,贷(减或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行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长期投资”“利润分配”等有关科目规定的,因联营发生亏损,而由企业弥补的部分,作借(增)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或中外合资企业转来的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处理方法应改按此规定办理。
问:“资金平衡表”和“流动资产及流动基金表”中的“应扣税金”项目,反映什么内容?
答:“应扣税金”项目,反映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年末未扣的增值税,包括试行期内购进材料、物资尚未抵扣完毕,留待以后月份继续抵扣的税金、以及试行期初从库存材料、物资中划转出的未扣税金。对于试行期初划转出的税金部分,按规定,应单独记帐,不能作为实行期的购进数进行抵扣。对当年动用库存即期末库存小于期初库存,允许抵扣的部分,应报经批准。其中,试行期初库存物资税金结余,还应在“流动资产及流动基金表”中“应扣税金”项目下单独反映,这个项目,应按试行期初划转出的税金数额,扣除由于动用期初库存允许抵扣的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问:供销企业在计算“待摊进货费用”分摊率时,月末结存商品和本月销售商品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现行制度规定,供销企业采购商品而发生的进货费用,不构成商品进货原价,而作为待摊进货费用处理,会计上在“待摊进货费用”科目核算。由于企业购入的商品,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当月全部销售出去,总会有一部分库存,因此企业采购商品而发生的进货费用,一般不能全部由当月销售商品负担,应当按本月销售商品和库存商品的比例分摊。其计算公式为。
分摊率=未分摊前待摊进货费用月末余额÷〔月末结存商品进价合计(或数量合计)+本月销售商品进价合计(或数量合计)〕;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货费用=本月销售商品进价合计(或数量合计)×分摊率。
公式中的月末结存商品应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加工商品、在途商品和超储积压物资的月末余额。因为在途商品有进货费用,所以结存商品中应包括在途商品;发出商品、加工商品虽然从库存商品中已经转出,但进货费用没有随之转出,在发出商品未转入销售前和加工商品未完成入库前,都应视同库存商品分摊进货费用;超储积压物资过去会计制度规定是不包括在内的,这次新修订的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中改为包括在月末结存商品中,因为超储积压物资当时划出时,进货费用没有随之转出,而在当初采购时,已发生进货费用,如果超储积压物资在当时划出时不分摊进货费用,销售时也不分摊进货费用,那么当初的进货费用实际上是分摊到其他商品中去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公式中的本月销售商品包括本月销售的商品和超储积压物资。
二、1990年国营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问:今年的国营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为什么增加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基金表”?
答:国营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从1985年开始试点的,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比较普遍,但各地的办法很不统一,有的实行“总挂总提”、或“总挂分提”,也有的实行“分挂分提”。最近,财政部即将印发统一的商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办法”。为了调查了解各地商业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有关情况,在今年的决算报表中增加“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基金表”。这张表作为一次性调查表由财政系统填报,逐级汇总,商业主管部门可以不汇总。
问:今年为什么对“固定资产表”作了较大的调整?
答:今年对“固定资产表”作了较大的调整,在去年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的内容,这主要是为了满足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在现行的基层商业企业会计报表和以前年度的决算报表中,“固定资产表”都只反映了固定资产年末分布情况,没有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有关项目,这样不能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有关情况,也不便于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因此,对原来的“固定资产表”进行了改造和完善,增加了反映固定资产年初数及年内增减变动情况的有关项目,同时对反映年末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的一些指标也作了简化。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表”与现行《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表”的格式是不一致的,需要布置到基层企业填报,然后汇总。
问:“资金表”中为什么取消了“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项目?它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项目有无关系?
答:过去,为了避免商业企业因赊销商品而用流动资金垫交税利的情况,在89年以前的决算报表中列有“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项目,反映企业在赊销商品的情况下,未收到货款即作销售而延期实现的进销差价。1988年,商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对赊销商品核算的有关规定作了改进,增设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取消了“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新发生的赊销商品业务,在发出商品时按进价增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减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购销合同规定分期收回货款时,增记“营业收入”科目,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根据本期已收回货款占全部应收货款的百分比,计算本期应冲转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成本,增记“营业成本”科目,减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企业按新制度执行以后,“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有余额的,其余额不转入新科目,仍保留在原科目,分期收回货款冲减营业成本时自然消失。1989年以前决算报表中的“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项目,反映企业在1988年7月1日新制度执行以前发生的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尚未结转的部分。到目前,这部分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尚未结转的部分已廖廖无几,数额不多了,因此,今年的报表中取消了这一项目。如果个别企业这个项目还有数字,应调整帐目,编表时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项目反映。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转帐时: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进价);减:分期应收货款(售价),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售价与进价的差额)。
收回货款时:增:银行存款(售价);减: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进价),营业成本(售价与进价的差额)。
“资金表”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项目,反映企业按新制度规定从“库存商品”科目中转入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进价,调整转入的以前年度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进价也并入本项目反映。
问:联营企业用应分给商业企业的利润归还了技措贷款,商业企业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根据(86)财工字第105号文《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联营企业的技措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收入,先用于归还贷款,还清贷款后再按协议分利。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均应按归还贷款的数额(扣除投资各方应负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应核销部分)相应增加联营各方的投资”。因此,如果联营企业用应分给商业企业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商业企业应作追加投资处理,以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企业应根据吸收投资单位的有关通知进行帐务处理,按吸收投资单位归还技措借款利润中属于增加本单位投资的数额,增记“对外投资——对外固定资金投资”科目,增记“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同时,增记“固定资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追加对外投资利润”科目(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加“追加对外投资利润”子目反映),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并入“利润分配表”中的“税前扣减数”项目下的“其他”项目。
问:“资金表”的补充资料为什么增加了“待转已完工程年末数”项目,如何填列?
答:今年“资金表”中增加了补充资料“待转已完工程年末数”项目,反映企业年末用专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已完待转的工程支出。按照现行的《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专用借款进行的专项工程,只要工程完工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即使没有归还借款,也按工程实际成本增加了“固定资金”和“固定资产”。这样处理的结果,使“国家资金出现了虚增现象,从全国来看,此项数额较大,因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希望报表中增加反映“待转已完工程支出”的项目。用本表内“国家资金”项目的数额扣除待转已完工程支出数,就可以取得国家资金的实有数额了。这一项目要由企业根据“专项工程”科目有关明细帐的记录填报,然后汇总。
问:利润表补充资料增加的“其他税金本年应交数”项目有何意义?
答:现行的基层企业会计报表和以前的决算汇总会计报表中,均没有反映商业企业本年应向国家交纳税金总额的指标,除销售税金、所得税、调节税等有单独指标反映外,其他还有多种税金没有单独反映,这就反映不出商业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金总额的情况。因此,今年在“利润表”中增加了这一补充资料,反映企业除销售税金、所得税、调节税以外的其他税金本年应交数,包括附营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收购应税农副产品和商业企业委托加工商品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城建税和代收应交的盐税、营业税,不包括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由企业专用基金开支的奖金税、建筑税。这一项目要由基层企业填列后汇总上报。基层企业填列时,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增方发生额分析加总计算。
问:“资金表”中“商品削价准备金”和“利润表”中的“商品削价损失”、“商品削价准备金本年提取数”项目三者之间有何关系?
答:“资金表”中的“商品削价准备金”项目,反映商业企业商品削价准备金的年末余额,包括以前年度滚存结余的数额。“利润表”中“商品削价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当年提取列支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扣除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后的数额,即提取数与处理损失数的差额。“利润表”补充资料中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本年提取数”项目,不包括以前年度结转的数额,也不扣除本年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数。
以上三者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承包的第一年,开始实行“商品削价准备金”时:
“资金表”中“商品削价准备金”项目数额=“利税表”中“商品削价损失”项目数额。
2.承包的其他年份:
本年“商品削价准备金”项目年末余额=上年“商品削价准备金”项目年末余额+本年“商品削价损失”项目数额(提取数与处理数的差额)。
3.在承包期满时,如果达到规定的适销率,商品削价准备金项目的余额应全部结转利润。“资金表”中“商品削价准备金”项目数额应空置不填;“利润表”中“商品削价损失”项目可能出现负数,关系为:“利润表”中“商品削价损失”项目数额=本年商品削价准备金提取数与处理数的差额-承包期满准备金结余结转利润数额。如果承包期满时结余的准备金不够处理损失数,超过部分按实际数列支。
4.“利润表”补充资料“商品削价准备金本年提取数”项目数额-“利润表”中“商品削价损失”项目数额=本年实际处理有问题商品损失数额。
问“费用明细表”中为什么增加“商办工业、农牧企业和其他企业从成本费用中开支的税金”补充资料项目?
答:商业“费用明细表”中只反映商业、饮服和储运企业费用的明细情况,不反映商办工业、农牧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费用支出,如果取得商业企业应交税金的全貌的指标,报表中还缺少商办工业、农牧企业和其他企业从成本费用中开支的税金,所以要增加这个项目。这一项目反映商办工业、农牧企业和其他企业从成本费用中开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利润分配表”中为什么取消了“还款利润提取基金”项目,如果企业上半年已按还款利润提取了“两金”怎样冲帐?
答:原来“利润分配表”中“还款利润提取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归还专用借款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基建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今年1月份,财政部下发了(90)财工字第15号“印发《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还贷利润提取“两金”办法。最近,财政部又以(90)财商字第316号“印发了《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商业企业从1990年起取消税前还贷提取“两金”的办法,今年的决算报表中相应要取消这一项目。如果有的企业上半年已经提取了“两金”,按规定要由企业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归还,减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减记“利润分配——还款利润提取基金”科目。减少税前扣减利润,调增的利润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问:“利润分配表”中为什么增加了“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借款利润”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89)财改字第2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试点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全国部分地区选择了部分商业企业进行税利分流试点,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要将税前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包括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改为税后利润归还。并规定,企业1988年底以前未归还的固定资产借款(老借款)可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但最多只能还一半,其余用所得税后利润和企业留用资金归还。自1989年起,企业新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新借款)均由企业留用资金(包括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其他可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归还。为了了解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用所得税后利润还贷的情况,在“利润分配表”中增加了税后还贷利润项目。税后还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用税后利润归还,二是用专用基金归还。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新贷款也要用税后自有资金归还,指用专用基金归还。这一项目只限于试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填报,反映税后利润还贷的部分,不包括税后用专用基金还款的数额。
问:对饮食服务企业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有的直接与财政发生缴退库清算关系,有的以饮服公司为单位与财政发生缴退库清算关系,财政部门汇总报表时如何汇编?
答:财政系统汇编商业报表时,除“专业公司系统会计主要指标分列汇总表(之一)”外〔(之二)是按独立核算户数的口径汇编〕,其他报表均按与财政发生盈亏缴退库清算关系的户数口径进行汇编。按照这个原则,饮服公司所属的工业企业,如果直接与财政发生缴退库清算关系,就作为工业企业汇入“工业企业”栏内,如果以饮服公司统一与财政发生清算关系的,应作为饮服企业在“饮服企业”栏中汇编。
问:核定为亏损的商业企业执行中扭亏为盈,财政部门汇编报表时,是按盈利企业对待,还是按亏损企业汇编?
答:核定为亏损的商业企业执行中扭亏为盈之后,如果财政部门改变了对该企业实行的减亏分成等办法,重新按盈利企业核定为利改税企业或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就应按盈利企业对待,在有关栏内汇编;如果财政部门对该企业没有改变原实行的减亏分成等办法,即使扭亏为盈,也仍按亏损企业进行汇编。
问:有些企业的附营业务超过了主营业务,附营利润超过了主营利润,财政部门如何汇编报表?
答:附营业务超过主营业务,附营利润超过主营利润,财政部门汇编报表时,要按财政部门对其确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划分企业类型,执行商办工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按商办工业对待,在“工业企业”栏汇编;执行商业财务管理办法的,按商业企业对待,在“商业企业”栏反映。财政部门汇编报表时,不能按主、附营业务量和经营利润的大小确定企业性质和划分栏目。
问:“税利分流”企业要不要填列“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
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是反映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有关情况的,这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指在“利改税”基础上的承包,不包括试行税后承包的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因此,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不填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
问:企业承包期满,如何计算填列“利润分配表”中的“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和“应补交承包利润”项目?
答:1990年是商业企业第一轮承包的最后一年,正确计算填列“利润分配表”中的“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和“应补交承包利润”项目至关重要,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例一:某企业计算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1990年实现利润100万元,无税前扣减数等因素,所得税率55%,调节税率15%。从1987年开始实行基数包干、超收五五分成的承包办法,基数包干利润为50万元。1990年年底编报决算时,先按利改税办法计算所得税和调节税为70万元(100万元×55%+100万元×15%)再按承包办法计算本年应交承包利润为60万元〔50万元+(70万元-50万元)×50%〕,然后,将按利改税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70万元减去按承包规定计算的应交承包利润60万元,即为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10万元。
企业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如下帐务处理:
增:其他应收款100000
减:利润分配——应由财政退库的承
包多得利润100000同时:增:企业留利基金100000
增:利润分配-企业留利100000
(承包退库留利分录也可按下表总作一笔)
按上述资料编制的“利润分配表”如下:
例二:计算应补交承包利润。假如上述企业1990年实现利润60万元,按利改税办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和调节税为42万元(60万元×55%+60万元×15%),利润承包基数为50万元,应补交承包利润8万元,承包人交纳的抵押金3万元,全部扣交,其余5万元用企业留利补交。帐务处理为如下:
将应补交承包利润入帐:
增:其他应付款80000
增:利润分配-应补交承包利润80000
扣抵押金:
减:其他应付款——抵押金30000
减:利润分配
——应由抵押金弥补的承包不足30000
冲减企业留利:
减:企业留利基金50000
减:利润分配——企业留利50000根据上述帐务处理编制“利润分配表”:
问:如何填列“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中的“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90年承包上交利润”项目?
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情况调查表”中的“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90年承包上交利润”项目,应按承包合同等有关规定计算的承包上交利润或亏损包干数填列,不能简单地填列承包基数。举例如下:
某盈利企业按承包合同确定为基数包干100万元,超收与财政实行五五分成,1990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无税前扣减数,所得税率55%,应交所得税为110万元,填列“承包表”时,“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90年承包上交利润”为105万元〔100万元+(110万元-100万元)×50%〕,而不能填100万元。
某亏损企业按承包合同确定为亏损包干基数100万元,减亏与财政也是五五分成,1990年实际亏损80万元,无税前扣减数,填列‘承包表’时,“按合同规定计算的1990年承包上交利润”(亏损包干以“-”号表示)项目填列-9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而不能填列亏损包干基数-100万元。
三、1990年国营粮食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问:今年粮食企业多购粮油转“专项储备”后,怎样进行帐务处理,会计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年多购粮油转“专项储备”的决定精神,商业部、财政部以(90)商财(价)联字第163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多购粮油转“专项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粮食企业多购转“专项储备”的小麦等,收购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其中统购价与结算价的差价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多购转“专项储备”的粮食,直接增加国家周转库存,全年平均库存超过中央核定的定额库存部分,由中央财政每市斤每年拨给2分2厘的费用补贴。食油按比例价收购,统购价与比例价的加价款,由中央财政拨补,统购价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专项储备”的粮油要求按统购价作为记帐成本,统购价与结算价的差价单独反映。会计处理上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第一,多购转“专项储备”的贷款贴息要单独反映。基层企业应在“应收政策性补贴”和“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中单列“粮油专项储备贴息补贴”子目,核算粮食企业多购转“专项储备”的粮油应由中央财政拨补的粮食统购价与结算价格的差价贷款贴息补贴和食油统购价贷款贴息补贴。企业多购粮油转“专项储备”时,借记“库存平价粮油”和“应收加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支付粮油差价贷款贴息时,借记“商品流通费——借款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政策性补贴——粮油专项储备贴息补贴”科目,贷记“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粮油专项储备贴息补贴)”科目。在基层和汇总会计报表的“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中,均应单列“粮油专项储备贴息补贴”项目,反映此项补贴的拨补情况。“资金表”中的“应收政策性补贴”和“利润表”中的“政策性补贴收入”项目也相应包含了粮油专项储备贴息补贴的内容。
第二,多购转“专项储备”粮油结算价与统购价的差价要单独反映。企业应在“应收加价款”科目中单设“专项储备差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多购转“专项储备”时,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统购价)和“应收加价款——专项储备差价款”(结算价与统购价的差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基层和汇总的“粮油加价款表”中单列一段,反映粮油专项储备差价款的拨补情况。“资金表”中“应收加价款”项目,也应包括此项内容。
第三,多购转“专项储备”的粮食直接增加国家周转库存之后,全年平均库存超过中央核定的定额库存部分,由中央财政每市斤拨给二分二厘的费用补贴,通过“应收政策性补贴——粮食超定额库存费用补贴”和“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粮油超定额库存费用补贴)科目核算,毋需单列科目和项目。“资金表”中的“应收政策性补贴”、“利润表”中的“政策性补贴收入”和“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中的“粮食超定额库存费用补贴”项目均包含此项内容。
问:今年的“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中增设了“进口粮调价补贴”项目,“应交(补)款项情况表”增设了“进口粮调价款”项目,这是为什么?
答:今年国家规定从4月1日起,适当调高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即:提高粮食港口转运站对各地粮食部门的拨交价格,,经贸部门拨交给粮食部门的价格不变。中央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提高后,港口粮食转运站增加的收入不进入企业盈亏,按照实际收入数单独反映,专项上交财政。港口粮食转运站在调出调高的进口粮时,借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和“应上交款项——进口粮调价款”科目。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在“应交(补)款项情况表”中增设“进口粮调价款”项目,反映港口粮食转运站调出粮食后应上交财政的调价款。调入进口粮地区的粮食企业调入进口粮增加调拨支出,列入“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并入“利润表”“调拨经营费支出”项目反映。由此而增加的亏损,全部由调入粮食的地方财政负担。调入中央进口粮食的企业应在“应收政策性补贴”和“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中单列“进口粮调价补贴”明细科目核算。调入进口粮时,借记“库存平价粮油”、“利润——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贷款往来”科目,同时,借记“应收政策性补贴——进口粮调价补贴”,贷记“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科目。收到此项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政策性补贴——进口粮调价补贴”科目。在“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中单列了“进口粮调价补贴”项目,反映调入进口粮地区的粮食企业调入进口粮增加亏损后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价外补贴。
问:今年国家统一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后,对粮食报表有哪些影响?
答: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90〕价农字53号《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和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油脂、大豆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今年要调高菜籽油(籽)、花生油(仁)、棉籽油(籽)、芝麻油(料)、葵花籽油(籽)、豆油、大豆的定购价格,统购价格也相应提高,但油脂(油料)的销价一律不作调整。调高统购价格后,国家库存的平价食油和大豆,粮食企业按1990年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整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因此,今年“资金表”中“流动基金”和“特种储备基金”项目应包括这部分内容。其他报表中有关国家流动基金项目也应反映油脂、油料调高统购价的增加数。企业新增加的统购价款开支,列入“应收政策性补贴——提价补贴”科目核算,借记“应收政策性补贴——提价补贴”科目,贷记“利润——政策性补贴收入(提价补贴)”科目,收到此项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企业“利润表”中的“政策性补贴收入”和“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中要包括此项提价补贴的内容。定购价格调高后,企业新购进油脂(油料)而增加的超购加价款,通过“应收加价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调高后的定购价格购进油脂(油料)和大豆时,借记“库存平价粮油”(新统购价)、“应收加价款”(定购价格与新统购价的差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资金表”中的“应收加价款”和“粮油加价款表”中的“粮油加价款”部分要反映这部分内容。
问:今年粮食年度粮食企业供应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报表如何反映?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35号文件《关于对粮食企业供应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粮食企业供应国家计划内出口粮食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只限于用议转平供应出口的部分。因此,会计上应先将议价粮转为平价粮,借记“库存平价粮油”、“应收加价款”科目,贷记“销售——议价粮油销售”科目,结转议价成本时,借记“销售——议价粮油销售”科目,贷记“库存议价粮油”科目;将议转平粮食供应出口时,借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贷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科目,结转平价成本,借记“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科目,贷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收到中央财政给予的出口粮食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加价款”科目。在会计报表中,“资金表”中的“应收加价款”项目,“库存平价粮油”、“库存议价粮油”、“委托银行收款”以及“平价粮油销售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都应包括上述有关内容。
问:今年粮食报表中反映的“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多得利润”和“应补交承包利润”与去年有何区别?
答:去年粮食报表中的“超承包退库利润”和“应补交承包利润”是作为“利润分配表”的补充资料,今年纳入表内反映,“应交(补)款项情况表”中也作了补充。纳入表内反映之后,实行承包的粮食企业,(如粮食加工厂、议价公司、运输企业等),需要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增加“应退库的承包利润”“应补交承包利润”和“应由抵押金弥补的承包不足”等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核算方法以及如何填列报表,参见1990年国营商业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问:“商品流通费明细表”中为什么增加了“简易建筑费”项目?
答:财政部今年以(90)财商字第179号文印发了《关于部分省(市)修建粮食简易仓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部分省(市)在不突破粮食企业亏损预算的前提下,可以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一部分“简易建筑费”。企业应作为“商品流通费——修理费”科目核算,编制报表时单列项目反映。
问:今年的“粮油加价款表”中为什么取消了“数量”和“金额”栏中的“中央和地方”小栏?
答:这是因为企业无法划分应收的加价款哪些是中央财政负担,哪些应由地方财政负担,如果硬性划分,数字不准没有意义。此外,加价款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划分,财政部每年对财政部门布置的“盈亏缴拨情况表”中已有规定,企业报表就不必再重复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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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