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0)财商字第357号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仍按财政部(89)财商字第420号《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执行,现结合1990年度的新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承包期终财务审计,认真兑现承包合同。商业、粮食企业第一轮承包绝大多数在今年年底到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9)财商字第420号文有关规定对承包到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仅核实当年承包指标完成情况,而且要核实整个承包期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企业,要切实兑现承包合同。对承包期内累计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的企业,财政上不得减免承包任务,要监督其在承包期末一次补足上交。承包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要专项用于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由于销小存大、质次价高、冷背呆滞等形成的削价损失),凡商品残损霉变、短缺及各种灾害损失应作财产损失处理列入企业“财产损失”科目。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316号的规定,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均从1990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税前还贷提取“两金”的办法。已经提取的“两金”要由企业福利基金和奖...
(90)财商字第357号
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仍按财政部(89)财商字第420号《关于做好1989年度国营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执行,现结合1990年度的新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承包期终财务审计,认真兑现承包合同。商业、粮食企业第一轮承包绝大多数在今年年底到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9)财商字第420号文有关规定对承包到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仅核实当年承包指标完成情况,而且要核实整个承包期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企业,要切实兑现承包合同。对承包期内累计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的企业,财政上不得减免承包任务,要监督其在承包期末一次补足上交。承包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要专项用于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由于销小存大、质次价高、冷背呆滞等形成的削价损失),凡商品残损霉变、短缺及各种灾害损失应作财产损失处理列入企业“财产损失”科目。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316号的规定,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均从1990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税前还贷提取“两金”的办法。已经提取的“两金”要由企业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归还,并相应调增企业实现利润。
二、认真做好国营饮服企业有关财务处理工作。考虑到饮服企业成本上升、经营利润下降的实际情况,1990年度国营饮服企业可仍按二、八比例同财政算帐的办法,即企业交纳的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商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饮服企业设施的改造和网点建设,不得用于奖金、福利和其它开支,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自1990年1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市要停止执行对饮服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的政策,一律改按全国统一规定办理;非国营商业系统饮服企业不得实行二、八比例同财政分成办法。
三、认真做好税利分流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各级财税部门一定要依率计征所得税,不得搞所得税承包。要严格控制税前归还老贷款的数额。对不按规定自行减税让利或超定额税前多还贷挤占财政收入的,年终决算时要纠正。
四、做好油脂(油料)、大豆统购价格调高后的库存升值工作。财政部(90)财商字第284号文规定,1990粮食年度油脂(油料)大豆统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食油和大豆,按1990年3月31日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升值金额。国家周转库存升值部分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国家储备库存升值部分作增加“特种储备资金”处理。油脂(油料)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新增加的统购价款和豆油、大豆定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价款,均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列“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不得在粮食企业收入中退库,已经退库的要按规定调整。
五、搞好进口粮食提价补上交和出口粮食补贴财务处理。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186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4月1日起,各港口粮食转运站接收中央计划内进口的粮食,调给粮食部门的拨交价格提高后,调入地区粮食企业仍按提价前的统购价记帐,提高后的拨交价与原拨交价的差价进入“粮食企业亏损”。调入地区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此项补贴列入1990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由地方财政负担。进口粮食拨交价格提高后,港口粮食转运站增加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盈亏单独反映,上交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专项上交中央财政。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要纠正。对出口粮食的补贴要严格按国办发(1990)35号文的标准、范围规定执行。中央财政拨给的出口粮食补贴款,要用于顶抵地方粮油价外补贴,不得挪作它用。
六、认真贯彻落实修建简易粮食仓棚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解决农民“卖粮难”,缓解粮油仓库不足的矛盾,商业部给有关地区下达了建仓计划。所需建仓资金,各地要严格按财政部(90)财商字第1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首先要用预算安排的“简易建筑费”开支,用自有资金解决一部分,再有不足,在不突破粮食亏损预算的前提下,可列入“商品流通费”科目。
七、认真落实多购粮油转“中央专项储备”的有关规定。为了解决目前市场议价粮销售不畅,缓解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国家实行了多购粮食转“中央专项储备”办法。对专项储备粮食统购价款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统购价与结算价的差价贷款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专项储备”粮食,加上平价周转库存,超过平均库存定额的粮食,由中央财政每斤补给二分二费用。专项储备食油的加价款由中央财政拨补,统购价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
八、做好压缩平价粮油销售节约补贴款的处理工作。财政部(90)财商字第191号文件规定,凡是压缩平价粮油销售节省的补贴款,要专项用于弥补粮食亏损和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的挂帐,不得挪作它用。未按规定办理的,中央财政将如数扣回加价款和差价款。
九、认真做好商业、粮食企业财务分析工作。1990年财务分析的重点是通过分析商业、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总结财务管理好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199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