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现结合今年的新情况,对国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决算编审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1990年1月印发《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或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等增收因素的,要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
从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办法。
企业承包风险基金和由经营者、经营者集团成员及职工个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或分红。风险抵押金可以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如承包合同期满,并且企业完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可以按银行同期限对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从成本中支付抵押金利息。完不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抵补,不得计提抵押金利息。
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清理“三角债”工作,在企...
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现结合今年的新情况,对国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决算编审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1990年1月印发《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或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等增收因素的,要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
从1990年起,对所有企业(包括承包企业和非承包企业)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办法。
企业承包风险基金和由经营者、经营者集团成员及职工个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或分红。风险抵押金可以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如承包合同期满,并且企业完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可以按银行同期限对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从成本中支付抵押金利息。完不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抵补,不得计提抵押金利息。
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清理“三角债”工作,在企业结算货款中纯属由于对方延期付款而造成企业不能如期付给其他单位货款的,其罚款收入,可以抵补与之相关的罚款支出,抵补后的剩余部分年终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足抵补的部分仍由留用利润开支。
为进一步缓解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逐步提高自有流动资金所占比重。
三、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89)财工字第503号《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对清理整顿后经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允许继续开办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其财务收支计划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对各种生产经营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确定的公司财务体制,合理计算公司留利,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少数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其日常业务活动经费,应按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比例及标准,实行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或抵扣利润的办法解决。
四、进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财政部(90)财改字4号《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税后还贷利润免征“两金”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国家核定的试点企业所得税后还款的利润,可以免交“两金”(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资金),但免交的范围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税后利润还款基数;对于实际还款数小于核定的还款数的,只能按实际税后利润还款数免交“两金”。
五、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法”),必须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坚持自愿的原则。试点企业原实行“实耗扣税法”的,其期初库存的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和在产品、半产品、产成品耗用的扣除项目中的应扣税金应单独记帐,不得作为实行期的购进数进行抵扣。当年动用库存,即年末库存小于年初库存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批准后,方能抵扣。试点企业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其已抵扣增值税的期初库存材料物资不应再重复扣税。
企业试行“分流法”以后,在考核分析企业有关经济财务指标时,应做相应的调整。如考核分析增值税税金应以应交的增值税为准,不得以销售整体税金为依据;考核分析成本(费用)应按可比口径计算;考核分析流动资金周转应包含抵扣税金计算。
试行“分流法”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核定税利基数及计算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利时,应将增值税的销售整体税金,扣除已抵扣增值税。即:与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按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和考核税利的依据;与上交税利挂钩的企业,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和考核税利的依据。
六、企业出租暂时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其所得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作为企业经营收入处理。对于以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企业(如房屋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展览展销场所,货场,仓库,柜台等等),其固定资产出租所得收入,应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七、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财务上计算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基数,仍应按现行的规定处理,即: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应按扣除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等后的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提取;工会经费,应按扣除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实发工资总额计提。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1989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欠交税利,而工资总额没有相应下浮的,在核定1990年挂钩的税利基数时,要按实际情况,予以核增。没有核增的,在年终进行工资基金清算时,要将补交的税利在上交税利数额中扣除计算效益工资。其它有关财务处理仍按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0号《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90)财工字第86号《关于中央工交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清算通知》执行。
九、认真贯彻财政部(90)财工字第5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1989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做好职工调整工资的有关财务处理的工作。
十、认真做好企业停工、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安排工作,有关财务问题按财政部(90)财工字第25号《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一、进一步加强“四技”收入的核算管理,有关财务问题应严格按财政部(89)财工字423号《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和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技字(1990)28号《关于加强基层工会职工技协活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二、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有的地区,采取企业“假死”的办法,规定对部分老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免交(或返还)全部税利;有的地区制定名目繁多的奖励办法,奖金计入成本免征奖金税等等。违背了国家政策法规,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增加了新的难度。为了确保治理整顿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纠正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
十三、根据国务院(1990)国发3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地若要进行资金分帐试点,必须坚持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不改变承包合同、不改变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则,不得以试行资金分帐制的名义搞“按资分红”或者与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
十四、财政部1989年的国营工业企业决算编审办法,除与本规定抵触以外,其他仍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