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8年第9期刊登了冯天魁同志的《略谈工业企业的融资租赁及其帐务处理》一文(以简称冯文),似有可商榷之处。笔者参阅了《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6期《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修订内容解说》,提出以下两点思考,请教于同行。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构成内容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租赁费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指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原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和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另一部分是指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租赁手续费和租赁期利息。这两部分租赁费构成内容不同,帐务处理也有区别。根据融资租赁的性质,企业支付的租赁费应首先视作企业的一笔负债进行处理,租入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合同规定的租赁费用总额,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其中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借(增)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而冯文在介绍这部分内容时,把企业应支付的租赁费用总额全数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妥的,原因是,虚增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影响了以后各期提取的折旧大修理基金,从而...
《财务与会计》1988年第9期刊登了冯天魁同志的《略谈工业企业的融资租赁及其帐务处理》一文(以简称冯文),似有可商榷之处。笔者参阅了《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6期《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修订内容解说》,提出以下两点思考,请教于同行。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构成内容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租赁费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指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原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和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另一部分是指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租赁手续费和租赁期利息。这两部分租赁费构成内容不同,帐务处理也有区别。根据融资租赁的性质,企业支付的租赁费应首先视作企业的一笔负债进行处理,租入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合同规定的租赁费用总额,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其中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借(增)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而冯文在介绍这部分内容时,把企业应支付的租赁费用总额全数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妥的,原因是,虚增了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影响了以后各期提取的折旧大修理基金,从而造成企业的当期成本和利润不实。
二、支付租赁费的资金来源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租赁期内支付租赁费的资金来源,应首先用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支付,不足部分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用租赁项目新增利润支付;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并视同租入设备提取的折旧处理,借(减)记“固定基金”,贷(增)记“折旧”。
这里似乎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不足于支付租赁费中的手续费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的手续费和利息费用就与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的费用一样,以计提折旧形式摊入成本(费用)。如此,该项设备的累计折旧额高于固定资产原值,“固定基金”帐面呈负值。这与“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理论相悖,同时多提折旧,增大产品成本,抵减利润,减少了国家收入。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支付租赁费的资金来源可以按下面方法区别进行:1、以企业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支付租赁手续费和利息。手续费和利息不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因而不视作折旧。支付时,借(减)记“专用基金”,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贷(减)记“专项存款”。2、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用,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在不减少国家收入的前提下,用租赁项目新增利润支付;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设备和为管理用设备视同折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帐务处理与会计制度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