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方面都在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按照稳定企业承包体制、完善承包方案的要求,核定新一轮企业承包方案。根据我们的具体实践和体会,完善新一轮承包方案应侧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突出一个“活”字,普遍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办法。企业利润包干体制在几年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头死”“一头活”,即上交国家财政一头的是固定的死数,而企业一头留用的利润是活的。现有的包干企业多数都从1987年开始实行的,包干方案一般都是以1986年实际上交财政的利润(或所得税)为基数,加一定的增长系数。在协商承包方案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许多因素尚难确定,承包单位强调增收难度大,因此上交财政收入基本上固定在原有水平上,增长不多。而在执行中,企业生产增长较快加上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新增加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因而出现了上交财政收入占企业实现利润的比重逐年下降的现象,有的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只占实现利润的15%,而企业留利占85%、人均年留利高达7000多元,颠倒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关系。这是影响近几年财政收入平衡、消费基金膨胀的因素之一。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共同总...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方面都在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按照稳定企业承包体制、完善承包方案的要求,核定新一轮企业承包方案。根据我们的具体实践和体会,完善新一轮承包方案应侧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突出一个“活”字,普遍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办法。企业利润包干体制在几年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头死”“一头活”,即上交国家财政一头的是固定的死数,而企业一头留用的利润是活的。现有的包干企业多数都从1987年开始实行的,包干方案一般都是以1986年实际上交财政的利润(或所得税)为基数,加一定的增长系数。在协商承包方案时,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许多因素尚难确定,承包单位强调增收难度大,因此上交财政收入基本上固定在原有水平上,增长不多。而在执行中,企业生产增长较快加上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新增加的利润全部留归企业,因而出现了上交财政收入占企业实现利润的比重逐年下降的现象,有的企业上交财政利润只占实现利润的15%,而企业留利占85%、人均年留利高达7000多元,颠倒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关系。这是影响近几年财政收入平衡、消费基金膨胀的因素之一。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共同总结近几年财务承包执行情况,摆事实、讲道理、顾大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树立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分配观点。在思想基本统一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核定新一轮企业承包方案中的承包基数、超收分成比例、还贷指标、合理留利基数等项原则,完成新一轮企业承包方案的核定工作。具体做法:一是核定承包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鉴于新一轮承包期(一般为1991—1992年)正处国民经济治理整顿,企业生产要接受国家宏观调控,不能按经济过热时的水平核定利润基数,原则上以第一轮承包上交基数递增至1991年的数额为新一轮包干基数,当年实现利润首先按承包基数上交财政,剩余的利润扣除核定的还贷数和核定的合理留利基数后即为超收利润,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实现利润不足上交承包基数的,企业要用自有资金交足。为鼓励企业努力超收,对超收部分实行企业多留的原则,一般是企业分成55—60%.国家分成45%至40%最低不得少于35%。二是核定归还基建和技改贷贷款指标。这个指标必须是1989年底未还完的第一轮承包前老贷款余额,实行承包以来新增贷款原则上要用留利归还,这样做有利于同将来推行的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的原则衔接起来。三是核定企业合理留利基数。原则上是按1989年实现的利润按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计算的企业留利作为合理留利基数。对1989年企业利润波动较大的企业,分别采用1987至1989年三年平均数计算和参照1989年全国国营工业企业人均留利水平,协商确定合理留利基数。企业要想多拿留利、就得努力挖掘潜力多超收才能多留利。
二、建立调节机制,依靠行业内部自行解决企业亏损问题。以往的承包中,有的是以集团性的公司或部门为单位向国家财政承包的。公司或部门往往把向国家承包的任务分包到各有关企业,搞简单的指标分解、没有留机动指标,结果在执行中有的企业超收了全部留下,公司或部门要不上来;有的企业欠收或发生亏损了,公司或部门没有力量弥补,就由企业直接找财政部门要求补贴亏损。鉴于企业实际困难和从社会安定考虑,财政部门不得设法给予适当解决。这种包盈不包亏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新的一轮体制,不能新扩大公司或部门承包,对已实行公司或部门承包的,公司或部门要与企业研究,重新核定方案,分别核定上交包干、亏损包干、减亏分成方案,并留有一定机动指标,作为解决执行中临时发生的短收或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做到矛盾不上交,内部自行消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