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是:(1)提取的折旧;(2)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4)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5)按照规定留用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利润。在这五种来源中,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来源是企业提取的折旧。企业每月计提折旧,一方面计入有关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帐户,一方面作为固定资产的补偿资金增加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我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够妥当的。
所谓折旧,实际上是把固定资产的取得(原始)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的过程。它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计入有关的费用帐户,并从以后实现了的销售收入中收回。计提折旧,是根据收益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对较长时间发挥作用的资产成本的一种分配方法。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并不表示资金的增加,只有在企业产品销售以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生产成本的时候,折旧才体现为现金的回流。这时候,按企业提取的折旧数额建立固定资产更新补偿基金,才是可能的,按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才是有资金保证的。但是,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受阻,大量产品积压,成本中的折旧费用就得不到补偿,按折旧数额提取的更新...
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是:(1)提取的折旧;(2)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4)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5)按照规定留用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利润。在这五种来源中,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来源是企业提取的折旧。企业每月计提折旧,一方面计入有关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帐户,一方面作为固定资产的补偿资金增加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我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够妥当的。
所谓折旧,实际上是把固定资产的取得(原始)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的过程。它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计入有关的费用帐户,并从以后实现了的销售收入中收回。计提折旧,是根据收益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对较长时间发挥作用的资产成本的一种分配方法。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并不表示资金的增加,只有在企业产品销售以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生产成本的时候,折旧才体现为现金的回流。这时候,按企业提取的折旧数额建立固定资产更新补偿基金,才是可能的,按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才是有资金保证的。但是,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受阻,大量产品积压,成本中的折旧费用就得不到补偿,按折旧数额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就只能是“徒有虚名”,按帐面上更新改造资金数额安排的支出(如交纳能交基金,归还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就没有资金保证,就会发生固定资产支出挤占其他资金支出的现象,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和固定资产膨胀的局面就难以避免。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近几年来,我国工业生产企业产成品资金数量很大,而且逐年剧增。1988年产成品资金数额已达480多亿元,是1983年的2.45倍,平均每年增长19.6%。如果按折旧费用占产成品资金10%计算的话,每年约有20到40亿元更新改造资金是没有现实的资金保证,或者是靠挤占其他资金来实现的。再加上企业亏损,成本无法得到补偿,没有资金保证的更改资金数额就更为可观了。因此,改变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办法已是当务之急。笔者建议:
1.改变企业在计提折旧的同时,增加更新改造资金的做法。企业提取折旧,只计入生产费用,不再相应增加更新改造资金。
2.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应是交纳所得税后的留用利润。具体按什么比例提取,可以由国家作出原则规定,企业在国家确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自行使用。同时,国家应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约束,对于产品大量积压,销售情况不好的企业,要停止对其贷款和财政上的扶持,促使企业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