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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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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颂军同志、杜志峰同志先后分别在1988年第8期、1990年第4期《财务与会计》撰文提出“计算利润增长数时报告期与基期数值不能一正一负,必须同方向取值”,我同意这个观点,但觉得其中原因未说透彻,有必要用数学方法来分析一下。
我认为,计算利润增长率时,如果报告期与基期数值一正一负,由于其变化过程经过了正负分界点。(也可以称无穷小点),无论是从负数变化到正数,还是从正数变化到负数,报告期数与0(这里指极限值为0)相比,比值都是无穷大。因此,报告期与基期比较计算的增长率是无意义的。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计算经济指标增长率时(不只限利润指标),只有基期和报告期数值是同方向时,即同正或同负才有意义。
(河北省卢龙县商业局 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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