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法”),自1988年在武汉、上海等地试点以来,目前,已在不少行业(产品)及部分地区试行。所谓“分流法”,是指实行“购进扣税”,并通过增设“应扣税金”科目,以“价税分流”的方式,使增值税的计算与企业生产成本的核算分离,从而使企业在生产领域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成本核算,以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无税成本和增值税销售整体税金计算利润,从而均衡利润。由于“分流法”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财务制度中有关成本、税金等财务指标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人为地将现行含增值税价格的成本改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成本,将现行计算利润的应交增值税税金变为增值税销售整体税金,给财务成本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通过对“分流法”的分析和最近对试点情况的调查研究,我们也认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不宜推行“分流法”。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从推行“分流法”应具备的条件看。从增值税扣税原理讲,推行“分流法”,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前提,一是应税产品购销环节普遍实行凭发货票注明税款扣税;二是增值税本身必须完善;三是推行“价外税”,增值税只作为应税产品价格的附加。我国实际情况...
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法”),自1988年在武汉、上海等地试点以来,目前,已在不少行业(产品)及部分地区试行。所谓“分流法”,是指实行“购进扣税”,并通过增设“应扣税金”科目,以“价税分流”的方式,使增值税的计算与企业生产成本的核算分离,从而使企业在生产领域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成本核算,以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无税成本和增值税销售整体税金计算利润,从而均衡利润。由于“分流法”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财务制度中有关成本、税金等财务指标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人为地将现行含增值税价格的成本改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成本,将现行计算利润的应交增值税税金变为增值税销售整体税金,给财务成本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通过对“分流法”的分析和最近对试点情况的调查研究,我们也认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不宜推行“分流法”。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从推行“分流法”应具备的条件看。从增值税扣税原理讲,推行“分流法”,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前提,一是应税产品购销环节普遍实行凭发货票注明税款扣税;二是增值税本身必须完善;三是推行“价外税”,增值税只作为应税产品价格的附加。我国实际情况是,现行的发货票是价税不分,价格仍然是计税价格,也没有注明税款,目前尚不能推行价外税。就增值税本身而言,一是征收范围较窄,仍是产品税与增值税并立;二是税率档次多,共有12档;三是扣税方法复杂,“实耗扣税法”与“购进扣税法”并存,且大多实行“实耗扣税法”。如果不搞价外税,发货票上也没有注明税款,而且现行增值税本身又不完善,那么实行“分流法”既无实际意义,又无推行的前提条件。
其次,从推行“分流法”的目的看。按照试点方案,“分流法”是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计算复杂的问题,具体来讲,有以下二方面:
(一)为了解决计税过程中争执问题。所谓争执问题,是指在现行“实耗扣税法”下,由于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要以“材料采购”、“原材料”等科目以及“生产费用表”、“发出材料汇总分配表”、“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产品成本计算汇总表”等帐表中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金又没有纳入到会计帐内核算,取数比较困难,且容易导致增值税征纳双方的争执。但是,在目前增值税本身不完善的条件下,由于发货票上没有注明税款,即使推行“分流法”,扣除项目金额要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算,也会出现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的问题,仍然会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其实,将增值税扣除税金纳入会计核算,实行“购进扣税法”,就可较好地解决目前增值税的争执问题,没有必要因此而推行“分流法”。
(二)为了解决利润不均衡问题。所谓利润不均衡,是指在现行“购进扣税法”下,由于购销不均衡,引起应交增值税税金波动,而带来的利润不均衡。目前,在财政收入构成中,税收已占90%,利润仅占10%,要达到均衡财政收入的目的,主要应是均衡税收。如果不想方设法均衡税收,而要财务改变现行成本核算原则,去均衡利润,无异于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而且,既然利润不均是由于应交增值税税金不均衡引起的,那么,利润不均衡问题是可以通过均衡增值税税收的办法来解决。
实际上,目前实行“购进扣税法”的地区,采取定率预征,按月(或季度)进行清算,以均衡税收,从而也就不存在利润不均衡的问题,没有必要为此采用“分流法”的办法。
再次,从“分流法”的试点情况看。一是“分流法”打乱了整个财务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企业的税金、成本、资金、净产值等有关指标发生很大变化,失去了本身的意义,没有可比性。因实行“分流法”后,使上述指标无法准确进行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分析和比较。二是按‘分流法’计算的指标,提供的信息,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是虚假的,使成本降低率比现行方法计算的要低,资金利税率比现行方法计算的要高,无法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三是“分流法”对企业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制也有影响。企业内部实行厂内银行、计划价格、定额管理等,都是按含增值税价格计算,而“分流法”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使企业多年来的内部核算体系受到了影响。
最后,“分流法”在理论上也有待探讨。一是“分流法”使原材料价值构成不完整,不符合马克思经济学原理。原材料价值由C+V+M(税金和利润)组成,“分流法”把税从M中扣除出来,人为地使原材料价值构成不完整,扭曲了原材料价格,使成本反映不全面、不真实。二是“分流法”不符合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在“分流法”下,同一材料,其价值相同,购入的成本也一样,但由于企业购入后的用途不同,有的用于生产项目,有的用于非生产项目,却要人为地分别按含增值税价格和不含增值税价格记帐核算,不符合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三是“分流法”与《会计法》、《成本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始成本计算原则”和“成本真实性的原则”不符。此外,“分流法”与《价格管理条例》的作价原则也不符,现行的商品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利润、税金及流通费,而“分流法”要将税金从价格中分流出来,改变了作价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适时地停止“分流法”的试点。当然,对于目前增值税计征方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应该采取易于操作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如可以通过将增值税扣除环节纳入会计核算,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适当简并税率,统一扣税方法,推行并完善现行“购进扣税法”等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