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的核算
一、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的特点
国家调拨进口,是外贸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进口计划,使用中央外汇,按国家规定的拨交价格销售给国内用户的商品进口。外贸企业经营的国家调拨进口的商品,以开出进口货款结算单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为商品销售成立的确认条件。
国家调拨进口的商品,凡是以海运进口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并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时,即可以向国内用户按国家拨交价办理货款结算;凡是以陆运、空运进口的,凭国外的支付货款通知帐单,即可以向国内用户按国家拨交价办理贷款结算。国家调拨进口结算单的格式可以参见自营进口结算单的格式。
国家调拨进口的商品,在国内向用户销售的作价原则是:按国家规定的拨交价格销售给国内用户,所产生的进销差价由国家补贴。国家调拨进口商品的销售进价成本,在“进口商品采购”帐户归集核算,包括国外进价、国外运保费和进口环节的税金等。
二、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的总分类核算
(一)科目的设置
为了反映外贸企业国家调拨进口业务的销售收入、成本及其盈亏,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科目核算。国家调拨进口的销售收入记入贷方;进口商品退货时付还给订货单位的退货款,以及数量短少、品质规格不符合同规定的理赔款等冲减销售收入,以红字记入贷方;结转销售成本记入借方;进口商品退货时收回国外商人的退货款,进口商品数量短少、品质规格不符合规定收取国外商人的索赔款,以及对国内用户已经赔付但对外无索赔权,因而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的那部分进口商品的进价成本等,均冲减销售成本,以红字记入借方;为了不影响当年的进口销售盈亏情况,对于以前年度的属于应调整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收入、成本的事项,应在本科目下设置“调整上年度收支”专户进行核算和反映。余额反映国家调拨进口销售业务的毛盈亏。为了简化损益结转的日常工作,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从1月到11月均采用“表结帐不结”损益的办法,在月报表上计算损益,在年末时,才将“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损益”科目。因此,年末时,本科目的余额应为“0”。
(二)核算的程序和帐务处理
根据国家调拨进口商品对用户结算的不同时,国家调拨进口商品销售的核算程序和帐务处理有如下两种情况:
1.单到结算情况下进口商品销售的核算。单到结算情况下进口商品采购的核算和销售核算是同时进行的,因此,销售时因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未核算归集完毕不能同时结转成本。其核算程序是:
(1)接到银行转来的国外单据,支付国外贷款时,借记“进口商品采购——国家调拨进口”,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表外科目“外汇支出”。
(2)同时,向国内用户结算作销售,借记“委托银行收款——××单位”,贷记“国家调拨进口销售”。
(3)支付国外运保费,借记“进口商品采购——国家调拨进口”,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表外科目“外汇支出”。
(4)货到口岸后计算应纳进口税金,借记“进口商品采购——国家调拨进口”,贷记“应交税金”。
(5)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核算归集完毕后,结转销售成本(包括国外进价、运保费和进口税金),借记“国家调拨进口销售”,贷记“进口商品采购——国家调拨进口”。
2.货到结算情况下进口商品销售的核算。货到结算情况下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已核算完毕,商品销售时,可以同时结转成本。其核算程序是:
(1)接到外运公司通知货到港口后,即向用户结算作销售,借记“委托银行收款——××单位”,贷记“国家调拨进口销售”。
(2)同时,结转进口成本(包括国外进价、运保费和进口税金),借记“国家调拨进口销售”,贷记“进口商品采购——国家调拨进口”。
三、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的明细分类核算
为了完整地、结构性地反映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的销售收入、成本及其盈亏,除了要求总括性地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要求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类别的详细的销售收入、成本及其盈亏情况,以便国家考核具体项目、商品的进口每美元的亏损补贴情况。因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国家调拨进口销售”科目,应该分别“现汇贸易进口”和“记帐贸易进口”设置子目核算,并且在子目下具体分商品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明细分类帐的格式,可以参见自营进口销售明细分类帐的格式。第八节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核算
一、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特点
易货贸易进口,是外贸企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易货协议和进口货单,在进出平衡的前提下组织的商品进口。易货贸易进口的商品,以开出进口货款结算单向国内用户办理货款结算,为商品销售成立的确认条件。
由于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是企业事先找好用户单位并报经批准了的,因此,易货贸易进口的商品一般情况下没有库存的现象。凡是以海运进口的易货贸易进口的商品,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并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时,即可以向国内用户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办理货款结算;凡是以陆运、空运进口的易货贸易进口的商品,凭国外的支付货款通知帐单,即可以向国内用户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办理货款结算。易货贸易进口结算单的格式可以参见自营进口结算单的格式。
外贸企业向国内用户销售易货贸易进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按国家定价;属于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按国家指导价作价;属于市场议价的商品,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由企业与用户协商定价。
二、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总分类核算
(一)科目的设置
为了反映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业务的销售收入、成本及其盈亏,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科目核算。易货贸易进口的销售收入记入贷方;进口商品退货时付还给订货单位的退货款,以及数量短少、品质规格不符合同规定的理赔款等冲减销售收入,以红字记入贷方;结转销售进价、税金和分摊的费用记入借方;进口商品直接认定的佣金收入,退货时收回国外商人的退货款,进口商品数量短少、品质规格不符合同规定收取国外商人的索赔款,均冲减销售成本,以红字记入借方。本科目的余额反映易货贸易进口的净盈亏。为了完整地反映易货贸易进口的总成本,结转盈亏一律在贷方结转,结转利润时以红字记入贷方予以结转。易货贸易进口盈亏的结转,应在同一笔易货合同或协议项下的进口销售核算完毕后才能结转。由于易货贸易实行盈亏自行平衡,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易货贸易结转的销售盈亏,在“国内帐款结算”科目下设专户核算反映。
(二)核算的程序和帐务处理
因易货贸易进口有货到结算方式的进口和单到结算方式的进口,所以在核算程序上和帐务处理上都有所区别。
1.货到结算方式进口的核算
(1)接到银行转来的进口货款划帐通知,承付货款时,借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贷记“银行存款”。
(2)支付国外运保费,借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贷记“银行存款”。
(3)计算的应纳进口税金,借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贷记“应交税金”。
(4)货到后向用户结算时作销售,借记“委托银行收款”,贷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
2.单到结算方式进口的核算
(1)收到银行转来的支付货款单据,承付后即作销售,借记“委托银行收款”,贷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同时,结转销售进价,借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贷记“银行存款”。
(2)支付国外运保费,借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贷记“银行存款”。
(3)计算的应纳进口税金,借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贷记“应交税金”。
3.结转盈亏的核算
(1)结转利润时,贷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红字)”,贷记“国内帐款结算——易货盈亏”。
(2)结转亏损时,借记“国内帐款结算——易货盈亏”,贷记“易货贸易进口销售”。
一些边境地区从事边境易货贸易的企业,不实行结汇清算贷款的,对应付的进口货款和应收的出口货款,可以增设“易货往来清算”科目核算和反映。收到进口货物时按合同或协议价格计算的应支付国外贷款记入贷方;出口商品装运收到运输单位的运单作销售时,按合同或协议价格计算的应收出口货款记入借方;借方余额反映为边境易货贸易的顺差,贷方余额反映为逆差。为了具体核算每一易货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贷款结算情况,按合同或协议分客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明细核算
为了完整地、结构性地反映易货贸易进口销售收入、成本及其盈亏,除了要求总括性地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要求能够反映不同方式、分别合同的分商品的详细的销售收入、成本及其盈亏情况,以便国家制订适合于发展边境易贷贸易的方针政策。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二级明细帐可以按“记帐易货”、“现汇易货”、“边境易货”等不同的易货贸易方式设子目核算;三级明细帐可以既按不同的合同或协议,又分商品设细目核算。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明细分类帐格式,可以参见自营进口销售明细分类帐格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