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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林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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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药品调价发生的增值作借记“药房(库)药品”,贷记“药品支出——其他费用”处理,笔者认为这样欠妥。
药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一般由国家统一订价、调价。调价引起的库存药品的价值增减,均与经营药品发生的支出无关。药品调价引起的库存药品增值不应用“药品支出”科目处理,亦不应进入分配。我的意见是:在核算药品成本时,凡非统一调价的药品,不调整帐面库存价值,可采用“后进支出法”计算药品支出成本;凡国家统一调价引起的库存药品增值则必须相应增加周转金,借记“药库药品”、“药房药品”,贷记“周转金——药品周转金”(减值的,会计分录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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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