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0)财文字第46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原则上按我部(90)财工字第5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执行,现对以下两种情况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由国家编委核批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制度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或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国营文教卫生企业,一九八九年职工增加的工资所需资金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对其中政策性亏损、微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一九八九年职工增加的工资所需资金,也应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不足一个半月工资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我部(90)财工字第5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又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一九八九年职工增加工资所需的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上文有误作废,请以此文为准。
1...
(90)财文字第46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原则上按我部(90)财工字第5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一九八九年增加工资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执行,现对以下两种情况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由国家编委核批人员列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制度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或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音像出版社等国营文教卫生企业,一九八九年职工增加的工资所需资金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对其中政策性亏损、微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一九八九年职工增加的工资所需资金,也应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不足一个半月工资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我部(90)财工字第5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又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文教卫生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一九八九年职工增加工资所需的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上文有误作废,请以此文为准。
199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