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实务中,经常会碰到一些现行财会法规、制度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问题,给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拟就一些经常碰到的实际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以外币借款购买进口材料,次年用调剂外汇还款时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归属期的处理
用借款购进口材料,材料全部用于当年生产,而次年以调剂外汇还款,由于双重汇率的存在而形成的巨额汇兑损失,是计入本年费用还是计入下年费用?一种方法是将汇兑损失计入下年,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汇兑损益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现实性原则,借入的外汇只能在归还借款时才发生汇兑损益。另一种方法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支配比原则,以外币借款购买的材料用于本年生产,当年就预提用调剂外汇归还借款时发生的汇兑损失。显而易见,后一种处理方法较为合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汇兑损失伴随材料的购入就已发生。但它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且还存在着预提多少之疑,即企业可通过多提或少提来调节当期费用从而调节当期利润。鉴于这种情况,为妥当而合理地处理这一问题,本人认为,应在这类进口材料收到时即以调剂价入帐,同时将所付外币与进口材料的折合人民币差额作为汇兑损失准备入帐,然后再在还款...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实务中,经常会碰到一些现行财会法规、制度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问题,给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拟就一些经常碰到的实际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以外币借款购买进口材料,次年用调剂外汇还款时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归属期的处理
用借款购进口材料,材料全部用于当年生产,而次年以调剂外汇还款,由于双重汇率的存在而形成的巨额汇兑损失,是计入本年费用还是计入下年费用?一种方法是将汇兑损失计入下年,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汇兑损益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现实性原则,借入的外汇只能在归还借款时才发生汇兑损益。另一种方法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支配比原则,以外币借款购买的材料用于本年生产,当年就预提用调剂外汇归还借款时发生的汇兑损失。显而易见,后一种处理方法较为合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汇兑损失伴随材料的购入就已发生。但它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且还存在着预提多少之疑,即企业可通过多提或少提来调节当期费用从而调节当期利润。鉴于这种情况,为妥当而合理地处理这一问题,本人认为,应在这类进口材料收到时即以调剂价入帐,同时将所付外币与进口材料的折合人民币差额作为汇兑损失准备入帐,然后再在还款时与有关的汇兑损失相轧抵。
二、合资企业融资租入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增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而这三个科目只适用于融资租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对于融资租入需要安装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不明确。本人之见可作如下处理:取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全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结束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再转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三、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实物投资的会计处理
中外各方以实物投资的,应以企业实际收到实物的日期,以及验收无误的实物数量合资各方议定的价值,计算投入资本的金额。
合同订明外方以进口设备作为投资,若明确规定了进口设备的外汇价值和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应按议定价值和议定折算率作为计算投入资本的依据。如果合同未议定折算率的,应按合资企业实际收到实物日的外汇牌价折算。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折算汇率只能采用投资方的出资日汇率,而不宜采用设备到港、到关日的汇率。
四、合资各方现金投资折算或套算时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会计制度规定,合资外方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缴款当日”的确切含义,一种意见认为,缴款日为外方汇款日期;另一种意见认为,缴款日为合资企业开户行收到投资款日期。由于外方汇款日到合资企业开户行收到日之间有一段距离,这段时间汇率若发生变动,按这两种日期计算出的投资额就不同,究竟哪一种方法更合理,我认为是后一种方法。因为实收资本的主体为合资企业,以开户行收到日牌价折算更能体现实收资本的“实收”两字的含义。事实上,只有企业开户行收到这笔款时,其款项所有权才属于合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二是“套算”使用什么汇率较为合理。我认为,套算指的是不同外币之间的换算,这种换算应用中间牌价汇率较为公允。因为汇率只有在实际经营汇兑业务时,才有卖出和买入之分。既然不同外币之间的换算,未涉及银行,仅是彼此之间的结算,那当然应用中间汇率。例如,合同规定外方投资是美元,实际投资时,以港币投入。为了验证外币是否已投足,港币与美元就需进行套算。即:港币以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然后以人民币按中间价换算成美元。
五、合资企业集资办电的会计处理
合资企业参加集资办电而投入的资金,应通过“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以反映其投资和本息收回情况。
六、合资企业开办期间购置设备的人员差旅费列支的会计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的会计处理,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记入固定资产原价,另一种认为应列入“开办费”。本人认为,开办期购置设备而发生的差旅费,不属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项目,不宜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应该计入开办费。这如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为购置设备而发生的差旅费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列入固定资产原值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