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0年第2期刊登了谢建东同志《招待费不能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意见。对于文中的提法,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招待费”与“业务招待费”的概念是不同的。财政部规定正常业务招待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商业企业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比如购销业务洽谈、技术协作、引进项目等活动中发生的招待费用。而招待费的范围较大,它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诸如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往来,包括到企业进行工作指导、调查研究、组织各种检查评比等,都不得开支招待费。
二、正常业务招待费开支也要有限额的规定。企业要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限额,严格加以控制。凡属于正常的业务招待费,在限额之内的,可以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设专项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要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凡不属于正常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的,企业不得开支。
《财务与会计》1990年第2期刊登了谢建东同志《招待费不能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意见。对于文中的提法,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招待费”与“业务招待费”的概念是不同的。财政部规定正常业务招待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商业企业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比如购销业务洽谈、技术协作、引进项目等活动中发生的招待费用。而招待费的范围较大,它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诸如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往来,包括到企业进行工作指导、调查研究、组织各种检查评比等,都不得开支招待费。
二、正常业务招待费开支也要有限额的规定。企业要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限额,严格加以控制。凡属于正常的业务招待费,在限额之内的,可以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设专项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要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凡不属于正常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的,企业不得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