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韩家煊 傅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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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随着对外开放和外贸体制改革,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不断增加,为了帮助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提高进出口贸易的会计核算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财会司高级会计师韩家煊同志和会计师傅自应同志按照1990年《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共同编写了《进出口贸易会计核算讲座》,约4万字左右,在本刊分期刊载。
第一节 进口贸易概述
进口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基本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口贸易的核算也就构成了对外贸易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掌握进口贸易核算,我们适当地了解一下进口贸易的主要环节、进口商品经营范围的划分以及进口用汇的管理等基础方面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一、进口贸易的主要环节
我国是一个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进口贸易在统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分级经营和管理。虽然我国的进口贸易实行分级经营和管理,但基本业务的主要环节还是大致相同的。目前,进口贸易的主要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进口用汇计划和商品计划
1.中央计划.中央进口用汇计划和商品计划,是由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
编者按:随着对外开放和外贸体制改革,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不断增加,为了帮助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提高进出口贸易的会计核算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财会司高级会计师韩家煊同志和会计师傅自应同志按照1990年《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共同编写了《进出口贸易会计核算讲座》,约4万字左右,在本刊分期刊载。
第一节 进口贸易概述
进口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基本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口贸易的核算也就构成了对外贸易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更好地掌握进口贸易核算,我们适当地了解一下进口贸易的主要环节、进口商品经营范围的划分以及进口用汇的管理等基础方面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一、进口贸易的主要环节
我国是一个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进口贸易在统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实行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分级经营和管理。虽然我国的进口贸易实行分级经营和管理,但基本业务的主要环节还是大致相同的。目前,进口贸易的主要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进口用汇计划和商品计划
1.中央计划.中央进口用汇计划和商品计划,是由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有关用货部门的进口需要编制下达,由经贸部组织有关国家外贸总公司执行。
2.地方计划。地方进口用汇计划和商品计划,是由地方计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本地外汇收入状况和本地有关用货部门的进口需要编制下达,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地方外贸公司执行。属于中央统一经营和管理的进口商品,地方需要进口时还须报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国家指定的有经营权的外贸总公司进口。
3.企业计划。外贸企业的进口用汇计划和商品计划,是由外贸企业在国家进口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企业自有外汇的收入状况、国内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企业的盈利要求编制的,其进口可以由企业自己组织,也可以委托其他有关外贸企业代理进口。
(二)对外成交和签订合同
外贸企业按照中央、地方和企业自己的进口用汇计划和商品计划,根据不同进口国别、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口。对现汇贸易国家的进口,是在谈判或函电成交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据以执行;对记帐贸易国家的进口,是在政府间的贸易谈判的基础上,签订贸易协定或交易合同,由国家指定的外贸总公司负责组织执行。
(三)履行进口合同
外贸企业根据签订的进口合同,基本上要履行如下程序:
1.开立进口信用证。目前,在对现汇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大部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外开进口信用证是进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业务环节。
2.租船订舱并通知船期。进口信用证开出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催促出口商及时备货。对以离岸价(FOB)成交的合同,应由我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工作。目前,我方进口的租船订舱工作一般是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在特殊情况下,也向外国运输公司租船或订舱。租船订舱的工作办妥后,应及时通知出口商船名和船期,按时交货发运。
3.办理进口保险。凡是以“离岸价(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价格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时还须由我方办理海运保险手续。目前,我方进口保险业务主要由外运公司代理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合同对各种不同货物的险别和费率以及有关各方责任作出规定。外贸公司在收到出口商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卸港口等通知保险公司,据以办理保险手续。
4.审单和付款赎单。出口商在商品装船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送交出口商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外贸企业在收到通过中国银行转来的出口商开户行发来的全套结算单据后,应认真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只有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基础上,才能向中国银行办理进口结汇和付款赎单手续。审单中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向中国银行联系并通过中国银行向国外银行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的理由,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进口结汇和付款赎单手续。
(四)到货接运和海关报关
外贸企业在进口商品到港后,要抓紧办理到货接运和海关报关手续。目前,一些外贸企业进口商品的接运和报关等工作,都是委托当地外运公司负责办理的。如用货部门不在卸货港口,有关国内的运输工作也可委托外运公司统一办理。
(五)商品检验和对外索赔
进口商品到达我国口岸以后,外贸企业应及时请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若发现问题,应立即请商品检验部门出具商品检验证明书,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具体的索赔要按照不同责任向有关方面提出。
1.向出口商索赔。如发现商品的规格、品质与合同不符,商品的原装数量不足以及商品包装不良致使货物残损等,均属于出口商的责任,应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2.向运输公司索赔。如发现商品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以及属于运输公司的过失造成的商品残损,均属于运输公司的责任,应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3.向保险公司索赔。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的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商品损失等,凡属于保险范围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对内结算
外贸企业在收到国外帐单或进口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后,应按照与用户的合同和有关规定向用户办理有关结算手续。至此,如不发生索赔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外贸企业在进口贸易中的责任已经完成,进口业务的环节也就结束。
二、进口商品经营范围的划分
在过去很长的一个时期里,我国的对外贸易是高度集中的,进口贸易主要是由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集中经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进出口经营权逐步下放,重新划分了进口商品的经营范围,我国进口贸易的经营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进口商品经营范围的划分,是按照少数商品统一经营与多数商品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来进行的。具体共划分为三类:
(一)一类进口商品的划分及其经营
一类进口商品为统一代理订货的进口商品,即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进口商品,由指定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对外订货。使用中央以进养出外汇和企业自有外汇进口这类商品的,也可以委托负责统一代理订货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国外采购网点直接订货;少量急需的进口,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亦可由其他企业自行进口。一类进口商品目前主要有粮食、钢材、化肥、石油等商品。
(二)二类进口商品的划分及其经营
二类进口商品为联合成交的进口商品,即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价差较大的大宗进口商品,由经过经贸部批准的有该类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联合对外成交。二类进口商品目前主要有羊毛、木浆、农药、显像管等商品。
(三)三类进口商品的划分及其经营
三类进口商品为放开经营的进口商品,即除上述一类进口商品和二类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凡是有进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均可经营三类进口商品。
三、进口用汇的种类和管理
为了激励地方政府和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经营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并且允许地方和企业的各种留成外汇按照规定进行有偿调剂;同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还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外资和外汇贷款。这样,我国的进口贸易用汇,已由以前的统一由国家计划供汇,改变为目前的多种来源、多种渠道的进口用汇的新格局。到目前为止,我国进口贸易的用汇就其来源而论,有下述几种:
1.中央外汇——即列入中央进口计划的外汇;
2.中央专项外汇——即国家进口计划以外,由国家计委、经贸部下达的专门用于某一项目进口的外汇:
3.以进养出外汇——即由国家从中央外汇中下拨的专门用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和扶持出口商品生产的外汇;
4.周转外汇——即经贸部从中央外汇中分配给各地经贸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的外汇;
5.地方留成外汇——即地方政府按照规定从贸易收汇和非贸易收汇中提取的各种留成外汇;
6.企业自有外汇——即各类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按规定留成、调剂购进和上级有关单位无偿拨入的外汇;
7.受托进口外汇——即外单位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而暂存在外贸企业的外汇;
8.借入银行外汇——即外汇贷款,是指外贸企业按规定,经过批准向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
由于我国对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因此,一些进口贸易的用汇必须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取得合法的来源;并且各种进口贸易的国际结算、进口结汇等外汇业务均应通过我国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国家指定的有结存权的银行办理。
第二节 进口贸易的种类
我国的进口贸易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从政府间贸易协定来划分,可以划分为协定贸易进口和非协定贸易进口;从贸易结算方式来划分,可以划分为现汇贸易进口和记帐贸易进口;从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的关系划分,可以划分为单边进口、以进养出进口、易货贸易进口和补偿贸易进口。目前,我国进口贸易在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的分类,主要是从进口用汇的来源和进口盈亏归属的不同来分类并进行核算的。具体分为如下几类:
一、国家调拨进口
国家调拨进口是外贸企业根据中央的进口计划,使用中央外汇并由中央财政补贴的进口。国家调拨进口商品的国内作价原则,是按国家统一的调拨价格作价,盈亏由国家负担。这种进口贸易实质上是外贸企业代理国家进口。
二、代理进口
代理进口是外贸企业受国家或外单位的委托,使用中央外汇或外单位的外汇的进口。代理进口按照其外汇的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又分为四种:
1.中央外汇的代理进口——是指外贸企业根据中央的进口计划、使用中央外汇,其进口商品按代理作价原则作价的进口;
2.外汇借款的代理进口——是指委托单位使用从银行借入的外汇进口;
3.以进养出外汇的代理进口——是指委托单位使用以进养出外汇的进口;
4.其他外汇的代理进口——是指委托单位使用各种留成外汇、调剂购进外汇的进口。
代理进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按进口商品的实际到岸进价加外贸企业适当的手续费作价,其进口税金和其他直接费用均由委托单位和订货部门负担。
三、专项外汇进口
专项外汇进口是外贸企业受国家的委托,使用中央专项外汇的进口。专项外汇进口商品的国内作价原则是,有国拨价的按国拨价格,没有国拨价的按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指导价或市场价作价。专项外汇进口的盈亏由国家负担,外贸企业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四、易货贸易进口
易货贸易进口是外贸企业在地方政府易货贸易协议下的记帐外汇的进口和外贸企业经过特别批准的极小量的现汇易货进口。按照目前的规定,易货贸易的经营原则是:外汇自行平衡,出口自找货源,进口自找销路,盈亏企业自负。
五、自营进口
自营进口是外贸企业用自有外汇(包括企业各种留成外汇、调剂购进外汇等)、自借自用外汇贷款以及自用以进养出外汇的进口。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作价原则是,在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前提下,由企业与用户协商作价。自营进口的盈亏,由外贸企业自行负担。(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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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