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则)
问:何谓粮食“议转平”或“市转平”差价补贴?这部分补贴按规定由谁负担?预算上如何列支?
答:粮食“议转平”或“市转平”差价补贴,是指近年来为了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国家采取的从市场上高价购进一部分粮食转平价供应所发生的差价补贴。1988年以前,国家对这部分高价购进低价销售的粮食规定了略低于市场价的议购指导价格,因此叫“议转平”差价补贴。从1989年起改为随行就市收购,因此现在叫做“市转平”差价补贴。按照现行规定,粮食“市转平”差价补贴采取中央财政定额补贴一部分,其余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办法。在预算列支上,中央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在“粮油加价款”科目列支;地方财政支付的差价补贴在“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列支。
问:商业企业的出租柜台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商业企业的出租柜台收入,是企业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纳入企业利润总额统一核算,不能直接转作更新改造资金,也不能放在帐外。
问:邮电部门为什么要收取市内电话初装费?其收取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如何列支?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65号文的有关规定,邮电部门为了增加市话机械容量或扩充用户线路,需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
(六则)
问:何谓粮食“议转平”或“市转平”差价补贴?这部分补贴按规定由谁负担?预算上如何列支?
答:粮食“议转平”或“市转平”差价补贴,是指近年来为了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国家采取的从市场上高价购进一部分粮食转平价供应所发生的差价补贴。1988年以前,国家对这部分高价购进低价销售的粮食规定了略低于市场价的议购指导价格,因此叫“议转平”差价补贴。从1989年起改为随行就市收购,因此现在叫做“市转平”差价补贴。按照现行规定,粮食“市转平”差价补贴采取中央财政定额补贴一部分,其余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办法。在预算列支上,中央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在“粮油加价款”科目列支;地方财政支付的差价补贴在“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列支。
问:商业企业的出租柜台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商业企业的出租柜台收入,是企业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纳入企业利润总额统一核算,不能直接转作更新改造资金,也不能放在帐外。
问:邮电部门为什么要收取市内电话初装费?其收取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如何列支?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65号文的有关规定,邮电部门为了增加市话机械容量或扩充用户线路,需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适当增收初装费,作为国家建设市话的补充资金。
根据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以上城市(包括已纳入上述城市市话网的郊区县)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1000元至20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收取500元至1000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300元至500元;一般县城的工矿企业单位原则上不收初装费;对工矿企业比较集中的县城,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工矿、企业单位适当收取初装费,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对在县城的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不收初装费。对不收初装费的用户,可按装机实需工料收取费用。在市话基本营业区域以外的新装用户,可按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线路建设费用。
各单位支付的市话初装费,企业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包干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
问:国营商贸企业在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时所依据职工工资总额的口径是什么?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财政部《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国营商贸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时应按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工资总额的11%提取;计提工会经费时应按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工资总额的2%提取;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应在不超过工资总额(比照计提职工福利费时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实际上计提职工福利费和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时工资总额的口径是一致的,二者与计提工会经费时工资总额的区别是:计提职工福利费、列支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还要剔除奖金,而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在内。
问:原参加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现在是否可以将股金、股息退还入股者?
答:关于过去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股金、股息问题,目前仍按财政部(79)财企字第11号文件“原参加公私合营时的私股,一律实行定息的办法,定息发至1966年第三季度止,股金不退还”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商业外贸金融财务司制度研究处)
问:银行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后,国营工业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规定,从1989年8月1日起,废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据此,财政部在1989年4月重新修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相应作了规定,即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后,“发出商品”科目停止使用,其它有关科目的核算内容也相应作了改变。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发了银发(1990)57号文件,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恢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根据这种变化,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恢复“发出商品”科目及其他涉及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科目的核算内容。(2)企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产品、材料时,作为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3)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后所取得的结算贷款,如到期未能及时归还而转为“逾期贷款”,所支付的罚息应由专用基金列支。收到银行转来的对拖欠贷款单位处罚的“滞纳金”收入,在弥补罚息支出相应增加专用基金后,如有节余,作增加营业外收入处理。(4)付款单位在3个月的逾期付款期满后仍无款项支付的,企业不能将发出商品长期挂帐,应在收到开户银行退回的有关托收单证时,再与付款单位联系,另行办理托收承付手续或按其他结算方式进行帐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