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了《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6期,阎凤翔同志《处理材料采购报销中两个帐务问题的做法》一文,对文中提出的解决材料暂估入帐业务中“材料重估现象”的办法,笔者有如下不同意见,特提出来与阎凤翔同志商榷。
1.“材料重估现象”是一种假象。该部分真正的实际的资金形态,应该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仓库已入帐”的库存材料。因而,在会计帐务的处理上,消除该部分的“在途”形态,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不应该冲减“材料”科目。
2.由于冲减了“材料”科目,使其总帐与明细帐(仓库库卡)的本期发生额不一致。出现明细帐大于总帐的现象。在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其大于的数字,即为“材料重估”价值部分。
3.我个人认为较好的解决方法是:当发生材料暂估入帐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按阎凤翔同志提出的办法“确定重估金额”。然后,根据全部暂估入库的材料入库票和其中的“重估金额”部分,作会计分录:借记“材料”,贷记“材料采购”(“重估金额”部分),贷记“应付购货款”(全部暂估入帐价值减去“重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待下月初,再用红字作上项分录予以冲销。
读了《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6期,阎凤翔同志《处理材料采购报销中两个帐务问题的做法》一文,对文中提出的解决材料暂估入帐业务中“材料重估现象”的办法,笔者有如下不同意见,特提出来与阎凤翔同志商榷。
1.“材料重估现象”是一种假象。该部分真正的实际的资金形态,应该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仓库已入帐”的库存材料。因而,在会计帐务的处理上,消除该部分的“在途”形态,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不应该冲减“材料”科目。
2.由于冲减了“材料”科目,使其总帐与明细帐(仓库库卡)的本期发生额不一致。出现明细帐大于总帐的现象。在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其大于的数字,即为“材料重估”价值部分。
3.我个人认为较好的解决方法是:当发生材料暂估入帐的情况时,首先应该按阎凤翔同志提出的办法“确定重估金额”。然后,根据全部暂估入库的材料入库票和其中的“重估金额”部分,作会计分录:借记“材料”,贷记“材料采购”(“重估金额”部分),贷记“应付购货款”(全部暂估入帐价值减去“重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待下月初,再用红字作上项分录予以冲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