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6期《财务与会计》上刊登了刘康明同志《用“基数系数法”计算工资增长费用》一文,笔者认为,该文的建议很好。但是,文中介绍的计算公式还有两点不足:一是还不够简化;二是对“总挂分提”办法不适用。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对“基数系数法”作如下补充。
(一)基本计算公式:
公式中基数系数的确定,按挂钩形式不同分为两种:
1、采用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形式。
或:
2、采用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形式。
或:
注:(1)利税上交比率,对于小型企业为八级累进税适用税率;对于大中型企业为所得税税率加调节税率,如果年利润超过“基期利润”时,调节税率再乘以0.3.
(二)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并采用“总挂分提”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100万元,其中成本工资基数为80万元,实现利税基数为150万元,浮动系数为0.5.上半年新增工资费进成本前实现利税80万元,计算上半年应提新增工资额.
1、用“基数系数法”计算。
2、用“文件公式”验证。
关于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工资增长费的计算,读者可用上述“基数系数法”试算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