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中国财政杂志社
官方微信
中国财政
微信公众号
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8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
答:根据1984年国务院国发6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出租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财会字(89)33号文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因此,国营企业出租暂时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其所得收入仍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作为企业经营收入处理。对于以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企业(如房屋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展览展销场所、货场、仓库、柜台等等),其固定资产出租所得收入应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制度处)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