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产权尚未移交出去,向用房单位或个人收取房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因不同原因,有的产权没有移交或移交不出去,这类商品房销售业务的帐务处理方法,应同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一样,于销售实现时,借(增)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月终结转销售成本时,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已完开发产品——商品房”科目,企业向房屋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房租,应作为多种经营收入进行帐务处理,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多种经营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科目。由于该类房屋的产权没有因销售的实现而移交给购房单位,仍由企业代为管理。因此,企业应专门设置“代管房屋”备查帐簿,按代管房屋的具体情况,登记房屋的栋号(或楼层、房间号)、座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使用(购买)单位等情况。
问:开发企业用新建的商品房安置拆迁居民和向拆迁居民收取房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开发企业将一部分建成的房屋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如果该房屋的开发成本经批准直接计入有关商品房成本的,即由已销售或待销售的商品房成本负担的,...
问: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产权尚未移交出去,向用房单位或个人收取房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因不同原因,有的产权没有移交或移交不出去,这类商品房销售业务的帐务处理方法,应同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一样,于销售实现时,借(增)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月终结转销售成本时,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已完开发产品——商品房”科目,企业向房屋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房租,应作为多种经营收入进行帐务处理,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多种经营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科目。由于该类房屋的产权没有因销售的实现而移交给购房单位,仍由企业代为管理。因此,企业应专门设置“代管房屋”备查帐簿,按代管房屋的具体情况,登记房屋的栋号(或楼层、房间号)、座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使用(购买)单位等情况。
问:开发企业用新建的商品房安置拆迁居民和向拆迁居民收取房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开发企业将一部分建成的房屋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如果该房屋的开发成本经批准直接计入有关商品房成本的,即由已销售或待销售的商品房成本负担的,其价值可通过有关商品房销售收入得以补偿,因此,企业除了在商品房销售时,对有关销售业务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外,不应再作其他帐务处理。该类房屋产权尚未移交的,企业应作为代管房屋,在“代管房屋”备查帐簿进行登记;如果用于安置拆迁居民使用的房屋,其开发成本不直接计入有关商品房成本,仍作为企业独立资产的,不论其属于一次性安置用房屋,还是周转使用房屋,企业均应作为周转房,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企业向拆迁居民收取的房租,应作为多种经营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进行帐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三处)
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承建的配套设施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过程中承建的配套设施有两类,一类是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其费用可以计入商品房等开发项目成本的项目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另一类是按规定其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等开发项目成本的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这两类不同类型的配套设施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地计算商品房屋成本,以及大配套设施项目的成本,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对这两类不同类型的配套设施规定了不同的核算方法。(1)按规定其费用应计入商品房等开发项目成本,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应先通过“配套工程支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科目核算,完工后将发生的全部费用,按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到房屋等有关开发项目成本;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其费用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支出,直接在“房屋建设支出”科目核算,不在“配套工程支出”科目核算。(2)对于城市建设规划中的大配套设施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配套工程支出——大配套工程支出”科目核算,该类配套设施竣工后,其费用不得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用途进行成本结转:对于有偿移交的配套设施项目,应将其实际成本,自“配套工程支出——大配套设施支出”科目转入“已完开发产品——配套设施”科目,有偿移交时,应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帐务处理;对于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如果本企业用于出租或从事经营业务的,应按照经营房的帐务处理方法,将其实际成本全部转入“经营房”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