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吴俊 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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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各种联营、股份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江苏省财政厅在财政部有关同志的具体帮助和指导下,制订了《江苏省股份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要求从1989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试行。现将《制度》设计中的主要精神和有关问题简介如下:
一、《制度》适用范围。《制度》规定,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内投资者,不论是个人投资还是单位投资,也不论是哪一级财政拨款,还是哪一个部门集体所有的资金,只要是共同出资,按出资额共同承担有限责任,并按出资比例或股权份额享受企业收益分配的企业,都适用这个《制度》。
二、会计核算单位的确定。《制度》规定,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是指具有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能独立核算盈亏,统一分配利润,统一交纳所得税的自主经营企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但不统一分配利润的会计核算单位。这些核算单位,《制度》又把它们明确划分为“合并报表单位”和“汇总报表单位”,前者称之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由母公司产生“合并”报表;后者称之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由总公司产生“汇总”报表。这与国际上跨国公司所通称的母、子公司含义不同,国际上的母、子公司是指控股公司,有相互...
为适应各种联营、股份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江苏省财政厅在财政部有关同志的具体帮助和指导下,制订了《江苏省股份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要求从1989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试行。现将《制度》设计中的主要精神和有关问题简介如下:
一、《制度》适用范围。《制度》规定,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内投资者,不论是个人投资还是单位投资,也不论是哪一级财政拨款,还是哪一个部门集体所有的资金,只要是共同出资,按出资额共同承担有限责任,并按出资比例或股权份额享受企业收益分配的企业,都适用这个《制度》。
二、会计核算单位的确定。《制度》规定,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是指具有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能独立核算盈亏,统一分配利润,统一交纳所得税的自主经营企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但不统一分配利润的会计核算单位。这些核算单位,《制度》又把它们明确划分为“合并报表单位”和“汇总报表单位”,前者称之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由母公司产生“合并”报表;后者称之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由总公司产生“汇总”报表。这与国际上跨国公司所通称的母、子公司含义不同,国际上的母、子公司是指控股公司,有相互参股的关系,母公司对其参股的企业也编制“合并”报表。而我们所称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只是对有资金交拨和交利、补亏关系的基层企业,才编制“合并”报表;而对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公司,不论其所属企业是否有控股和参股的关系,都不编“合并”报表,而编制“汇总”报表,包括汇编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至于哪些企业由国营总公司(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哪些企业由集体总公司(联社和乡镇局)进行汇总,每年由各级财政部门布置年报时根据企业股权比重或业务管辖范围,具体予以明确。
三、关于投入资本的核算。投资各方投入企业的财产和资金,一经投资各方作价议定为“股权比例”或“股权份额”,就称其为“股本”。“股本”的投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经登记批准的法定股本,又叫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不得任意增减变化。
企业对投入股本的使用,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对外投资,也可用于流动资产和其它经营费用。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要求专户存储。
鉴于股本筹集方式和投入时间的不同,有的先认股后出资,有的一次认股分次投入,有的集中认股分散投入,有的发起投资一次交足继而募集新股,有的在普通股之外增发优先股等等,都属于企业对股东权益和分配关系的确认和处理,情况比较复杂,为简化核算手续,都不在股本帐户内全面反映,可以通过各种协议文书和备查登记簿作详细记录。“股本”以实际投入数为核算基础,借以反映资金运动的真实情况。
对“股本”,《制度》规定了三个二级帐户进行明细核算:①“国家股”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入的股权,可以按财政预算级次设户;②“法人股”核算各个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投入的股权,按单位法人名称设户;③“个人股”核算企业向社会募股和向职工个人发行的股权,都以股东个人名义设户。
四、关于利润分配的核算。今年,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首次提出“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顺序,为我们这次《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但税利分流目前尚在试点,而且对税前税后还贷的处理还保留了一些权宜办法,因此《制度》也在这方面作了一些灵活处理,具体反映在:①对“先分后税”的企业,其分进分出利润可视同其它投资收益在税前进行调整。②对长期投资和一年以上购入债券的收益处理,采取正常收益增加利润的办法,并入“利润分配”科目处理;对清理或处理投资的折价或溢价,作“营业外收支”处理。③计税所得额与实现利润之间的差异,如某些单项留利等,可征得当地财税部门同意增设一些调整项目。④调整后的所得额,基本上采取建国初期“四马分肥”的形式,分为:“国家一块(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企业一块(公积和公益金),”“职工一块(奖励基金)”,“股东一块(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利)”。⑤一般不采取税前还贷的办法,企业归还长期借款,按一般偿还债务办法处理,用企业可以支配的资金归还,如因还债而影响流动资金周转,可用扩大公积金提取、增资、举借新债等办法解决。⑥区分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发放顺序,优先股虽在普通股之前享受优先支付股利的待遇,但并不是旱涝保收,无利或微利时可延期支付。⑦每年未分配利润按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分配水平不采取全部分光的办法,未分配余额仍归股东权益所有。
五、关于经营利润的核算。《制度》按国际惯例(以商品交易为主体,区分制造费用和经营费用),设置了“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二个科目,把生产费用和进货费用按实现销售数先转入营业成本,扎算营业毛利;然后在“本年利润”科目内,归集除营业毛利以外的营业税金、管理费用、流通费用,计算经营利润。企业利润的计算程序为:
营业毛利=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毛利-经营税金-管理费用-购销流通费
利润总额=经营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关于存货的核算。《制度》规定了四个一级科目:“在途物资”、“库存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对这四个科目的处理运用,《制度》保留了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计划价格”、“售价核算”等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在库存材料中还保留了低值易耗品和耐用物料(周转用材料)的管理和摊销办法,如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耐用物料一次摊销的起点、五成摊销法和余值摊销法等,并把“在库”、“在用”、“摊销”的余值,用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当然如果企业规模小,低易品数额不大,也可将这些二级科目简并。
七、关于结算资金的核算。由于银行结算办法的改革,《制度》规定了“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贴现”、“应付票据”和“其它货币资金”等新的结算科目。“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核算已贴现的应收票据。这是因为贴了现的商业汇票在票据到期时可能发生付款人无款可兑的情况,以致这种贴了现的票据变成企业的债务,所以必须在“应收票据”科目之外设置“应收票据贴现”科目予以过渡,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贴现息计入管理费)”科目,贷记“应收票据贴现”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票据”和“应收票据贴现”科目应扎差反映。只有在贴现票据最终由付款人兑现以后,方可冲减“应收票据”科目。
“其它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备用金及用现金或存款委托银行开出的票据、以及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
八、关于长期投资和长期债券的核算。股份企业的相互参股和相互投资以及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或经批准自己发行长期债券,使得长期债权债务大量发生,为了正确核算这些债权、债务,《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购入长期债券”和“应付长期债券”三个科目。还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子、母公司”之间的往来设立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长期投资”核算企业用现金和财产作价对外单位(也是股份企业)的投资,它与内部划小核算单位对所属企业拨付资金不同,不是上下级拨款的关系,而是靠投出资金取得股权收益。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变更投资数额。按惯例收到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利润分配”入帐:发生被投资企业清理、破产或将股权转让而发生投资额折价或溢价情况时,都作为“营业外收支——投资损益”处理。
“购入长期债券”和“应付长期债券”,其行为虽属投资性质,也有应收应付利息,但投资时间都有一定的期限(三年、五年或十年等),而且可以随时转让和收购,不像长期投资那样固定。《制度》规定,长期债券转让和收购所发生的折价和溢价,作为“营业外收支——投资损益”处理;收到到期债券的利息,相当于投资收益作为“利润分配”入帐,但支付长期债券的利息和发行费用,则视同一般债务列入“管理费用”处理。这与目前国家规定专项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方法不同,现行规定:专项银行借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在购建过程发生的利息应计入工程成本;投产后的利息列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逾期的利息在留利(公积)中开支;用于流动资金的利息全部在“管理费用”开支。至于发行长期债券的利息是否也应按此原则处理,由各级财税部门自行规定,《制度》只按惯例设计。
九、关于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的核算。基本上是参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在“无形资产”中只核算作价购入或有偿购入的“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誉、场地使用权”等;对自己拥有但不发生交易行为的无形产权都不能自行估价入帐。另对受益时期较长的递延性支出,如筹备期间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和大修工程等支出,也并入无形及长期资产内进行核算,以便逐年分期摊销。
十、关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制度》参照国际惯例,把企业的会计报表区分为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对内提供的管理会计报表两个不同体系。对内的会计报表,《制度》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如成本会计、责任会计、厂内银行等会计报表都由企业或上级自行设计。对外必须报送的会计报表,《制度》规定为三张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七张附表:“投入资本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固定资产增减和折旧明细表”、“营业收入明细表”、“购销流通费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报表必须按统一格式,统一报送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
三张主表的设计原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报方法与传统会计报表中的“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基本相同以外,“财务状况变动表”是一张新的报表。这张表的特点主要是以企业流动资金(亦称营运资本)的流入和流出企业为基础,用以反映企业如何取得流动资金?又如何运用这些流动资金?运用得是否得当等。这张表对企业决策者来说至关重要。它是企业领导人和社会各界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所有投资者和债权人共同关心的一张报表,是一张重要的报表。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已把此表列为主要会计报表之一。
这张报表的右方运用资产负债表上各个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期初期末差额,扎算出流动资金的净增加额或净减少额。左方分析列出增加或减少的不同来源和不同去向。流动资金增加的来源主要为内部利润积累和用利润补偿而未实际支出现金的部分,再加上其它外部增加资本、增加长期债务和收回长期投资等所取得的可用资金;流动资金运用的去向主要是利润分配的支出和增加长期投资减少长期负债以及用于资本支出的各个项目等。把“来源”减去“运用扎算出一个流动资金净增加额或净减少额。左右两方相互对照、相互平衡。借以观察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真实原因。
以上,是该《制度》与国营、集体企业帐务处理的主要不同点,其它有关生产费用核算、固定资产和其它流动资产核算基本上与过去的核算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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