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以下简称节约奖),对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节约奖的管理上,却漏洞不少,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问题之一:建奖审批不严。
按规定,实行节约奖的条件是:1.生产任务饱满,有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有健全的原始记录,能正确考核计算物资消耗节约效果;2.产品质量稳定并适销对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企业,在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批后,可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暂不实行。但实际情况是:生产任务根本不足,或检验计量工具不全,甚至连原始记录都不健全、不真实的企业也都计提了节约奖。据调查,在湖北的中央石化、电力企业,发现有95%的单位建立了节约奖,但几乎无一户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办事。特别是多头审批情况严重,有的报政府节能办批,有的报地方主管部门批,有的报税务、银行或其它无关部门批“有的企业甚至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自行计提节约奖。总之,建奖条件和审批程序控制不严,为乱提滥发节约奖开了口子。
问题之二:考核定额不实。
关于考核定额,制度规定,考核、计算原材料...
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以下简称节约奖),对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原材料、燃料,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节约奖的管理上,却漏洞不少,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问题之一:建奖审批不严。
按规定,实行节约奖的条件是:1.生产任务饱满,有准确的检验计量手段,有健全的原始记录,能正确考核计算物资消耗节约效果;2.产品质量稳定并适销对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企业,在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批后,可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暂不实行。但实际情况是:生产任务根本不足,或检验计量工具不全,甚至连原始记录都不健全、不真实的企业也都计提了节约奖。据调查,在湖北的中央石化、电力企业,发现有95%的单位建立了节约奖,但几乎无一户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办事。特别是多头审批情况严重,有的报政府节能办批,有的报地方主管部门批,有的报税务、银行或其它无关部门批“有的企业甚至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自行计提节约奖。总之,建奖条件和审批程序控制不严,为乱提滥发节约奖开了口子。
问题之二:考核定额不实。
关于考核定额,制度规定,考核、计算原材料、燃料节约额,应以上年实际消耗量为依据。本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低于上年实际单位消耗的为节约量。但上年实际单位消耗量不得高于前一年度的实际单位消耗水平。为了调动物耗水平先进的企业进一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财政部、国家经委在(86)财工字第433号文中又规定:凡物耗已经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可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经委、财政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按主管部门核定的分企业的定额进行考核。其它企业应以上年实际消耗量(或前两年实际平均消耗量)进行考核。这实质上是“定比”与“环比”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这些规定是明确的。但一执行起来就出了问题,对在鄂中央石化、电力企业的调查表明,90%的企业不是以上年而是以历史最高水平的实际单位消耗量为考核定额,或是经过比较后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定额。
考核定额不实带来的后果是:不能提奖的提了奖,只能提几万元的提了几十、甚至几百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
问题之三:计奖价格混乱,计奖比率控制不严。
关于计奖价格,国家规定:节约奖的节约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调拨价格计算。但企业往往钻价格“双轨制”的空子。如某石化企业在计算1988年上半年原油节约奖时,不顾上半年平价原油(210元/吨)加工量占全部原油加工量80%的基本事实,全部以高价原油(650元/吨)价格计算,多提节约奖178万元。计奖价格混乱造成的漏洞是惊人的,因为绝大部分原材料、燃料的高平价差较大,有的高达三倍以上,这也就是说,某项节约奖可能因为计价不准相差三倍以上。
关于计奖比率。按规定,计奖比率一般是按照所使用原材料、燃料价格的高低和降低消耗的难易程度,分三大类确定的,并规定了上下限。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是以上限(有的企业甚至突破上限)作为计奖标准的。这里的漏洞也是很大的,因为计奖比率的上、下限差距较大。如汽油、柴油类的奖金率定为节约价值的3%至8%,上下相差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在节约价值一定的情况下,节约奖计提额可相差1倍以上。
问题之四:重复计提节约奖,下计划指标计提节约奖。
由于节约奖直接记入成本,并不征奖金税,因而,企业普遍认为有利可图,沾不上边的设法提,应少提的尽量多提。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有的企业甚至总厂提后分厂提,一级单位提后二级单位再提。更有甚者,某些企业在年初下达计划指标时,还单列一项“节约奖”,视为指令性指标,不论当年是否节约,都必须完成。
总之,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尽管对企业节能降耗起了一定促进作用,但还很不尽人意,物资消耗居高不下的现象仍十分突出。据对全国重点工业1987年105项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统计,消耗上升的占34.3%。1988年的情况和今年上半年的情况也大抵如此。但企业提取的节约奖却有增无减,仅以在鄂中央石化、电力企业为例,1987年比1986年增长21%,1988年比1987年增长29%。为了真正发挥节约奖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的作用,同时又能堵塞漏洞,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我以为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节约奖管理所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彻底弄清节约奖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可在全国工交企业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了解1986年至1988年全国工交企业节约奖的提取情况,并与同一时期的物资消耗水平比较,与同一时期的经济效益情况比较,以检验节约奖管理办法的真实效果。
二、对现行节约奖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审批程序。实践证明,现行政策规定的节约奖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劳动、经委部门共同审批的办法存在问题不少,企业报批手续繁琐,几个部门都可以批,但只有财政部门管,权责脱离。因此,我建议,节约奖改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独家审批,其它有关部门抄知即可。但中央工交企业应由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企机构审批。这样有利于权责挂钩。
(二)考核定额。现行的“定比”与“环比”相结合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更难于监督管理。建议改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各行业的国家先进物耗水平,作为计提节约奖的考核定额,以增强考核定额的先进性、可比性和严肃性。如全国大型化肥企业的国家先进物耗水平可由中国石化总公司核定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后在所有同规模、同装置企业执行。
(三)计奖价格和计奖比率。在现行“双轨制”价格体制下,应明确规定,不论是平价原材料、燃料,还是高价原材料、燃料,其节约奖都只能按国家计划内调拨价格(平价)计算。理由有二: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内外价格的重要原材料、燃料的高平价差、收入是国家用于发展原材料、能源工业的专项基金来源,不能因计提节约奖而部分地间接转为个人消费基金,这是一。其二是,高价原材料、燃料用高价计奖容易使企业钻空子,用高价计算平价原材料、燃料的节约额。
关于计奖比率,可由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定额时规定,凡实际物耗水平低于国家先进物耗定额的,计奖比率可提高一定的百分比,并规定一个浮动比例。以此克服现在都按上限计奖的现象。
(四)严禁重复提奖。节约奖只能由基层企业根据原始记录反映的实际节约成果计提,而不能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计提,更不能下计划指标预提。这一点有必要加以明确规定。
(五)要认真把好年底清算关。对本年实际消耗水平比国家物耗先进水平高的,要从上年结余的节约奖或企业奖励基金中扣回本年度已提节约奖。特别是在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中,可将此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