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则)
问:国营工业企业用尚未作价入帐的无形资产投资,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用尚未作价入帐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等)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无形资产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问:国营工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国营工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无形资产”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摊销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减)记“无形资产”科目。
问:国营工业企业用专用借款购买先进的进口设备,随同引进设备进口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交付生产使用时,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用专用借款购买先进的进口设备随同引进设备进口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在未交付生产使用前,可随同引进的设备一并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待交付生产使用时,再转入有关材料科目。交付生产使用时,借(增)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再根据使用情况,将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的实际成本计入有关生产费...
(六则)
问:国营工业企业用尚未作价入帐的无形资产投资,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用尚未作价入帐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等)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无形资产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问:国营工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国营工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无形资产”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摊销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减)记“无形资产”科目。
问:国营工业企业用专用借款购买先进的进口设备,随同引进设备进口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交付生产使用时,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用专用借款购买先进的进口设备随同引进设备进口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在未交付生产使用前,可随同引进的设备一并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待交付生产使用时,再转入有关材料科目。交付生产使用时,借(增)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再根据使用情况,将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的实际成本计入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这部分工具、零配件所占用的专用借款,应由周转使用中的流动资金归还,不得用新增利润或专用基金归还。
问:固定资产从原综合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后,如固定资产净值已出现红字,报废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报废时,按报废固定资产原价,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其残值收入和清理费用,仍在“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核算。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问: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应由何人或何单位报送各有关管理机关?
答: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应由其委托人报送各有关管理机关。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员有向有关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责任,如果委托人已经委托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了会计报表,并且已经收到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却不按规定报送各有关管理机关,就是委托人没有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
关于由何人负责报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我国的有关法律和会计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有明确的要求。例如,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连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公证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根据这些规定,注册会计师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查帐验证,并向委托人提交查帐报告的,没有直接向外报送的责任。但如果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代理纳税申报的,也可专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代为报送。
问:会计师事务所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查帐报告,财政部门怎样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答: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负责向各有关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其中就包括报送财政部门。这既有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监督,也有利于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厅(局)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业务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支和人员变动等情况。”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主管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该条例的规定,是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加强管理的主要措施。这些主要措施中并不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每一份查帐报告。
根据财政部(86)财会字第66号文件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章程的修改,主要负责人或注册会计师变动,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的重大事项等,应当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定期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主管财政机关在进行《暂行规定》所称的“定期检查”中,很可能向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包括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和工作底稿等在内的档案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其监督检查所需的档案资料,是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财政部门提供资料和情况,其作用是接受业务监督,与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查帐报告不是一回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