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保证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质量,现对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或升级,必须做好以下基本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行政负责人应组织领导财会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认真抓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制定目标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达标”或“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习。组织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会计法规、制度以及有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文件和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要求和步调。
(三)对照标准自查。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会计达标升级实施办法(细则)和“达标”、“升级”标准为准绳,逐项逐条地认真进行自查,巩固成绩,找出差距和问题。
(四)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针对自查中查出的差距和问题,发动群众认真讨论,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整改后达到的目标,执行和督促执行人的姓名,完成时间、自验时间等。
会计人员力量薄弱,组织自查和整改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采取现场观摩、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保证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质量,现对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或升级,必须做好以下基本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行政负责人应组织领导财会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认真抓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制定目标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达标”或“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习。组织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会计法规、制度以及有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文件和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要求和步调。
(三)对照标准自查。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会计达标升级实施办法(细则)和“达标”、“升级”标准为准绳,逐项逐条地认真进行自查,巩固成绩,找出差距和问题。
(四)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针对自查中查出的差距和问题,发动群众认真讨论,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整改后达到的目标,执行和督促执行人的姓名,完成时间、自验时间等。
会计人员力量薄弱,组织自查和整改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采取现场观摩、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聘请会计专家进行协助、咨询。
在整改中,不得对过去制作的会计凭证和登记的帐簿进行重制、更换。
二、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或升级,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必须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巩固时间,才能提出“达标”或“升级”的申报。
(二)各单位提出申报前,必须对照标准,自检评分,进行模拟验收。
(三)各单位申报“达标”或“升级”必须向考核确认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达标:或“升级”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2、对照标准自查后制定并实施的整改方案;
3、自检评分、模拟验收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
4、开展“达标”或“升级”活动的工作小结及下一步工作规划。
5、上级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凡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单位,必须先在内部单位逐级组织考核验收。二级核算单位的“达标”或“升级”面必须达到80%以上,方可提出相应等级的申报。
三、考核确认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一)负责“达标”或“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组成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选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考核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考核小组要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和标准以及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作法,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据实评分,宽严适度。
(三)考核小组成员应适当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各成员对所考核指标的质量负责。考核小组成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四)负责“达标”或“升级”考核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组织考核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
(五)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确认,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时间作出安排,并事先通报各单位。
(六)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达标”或“升级”的考核,应结合各单位申报时提供的资料,深入现场作实地考核,考核的方法可先作抽验,在抽验中发现自检自验结果与实际差距较大时,可停止考核,责成申报单位重新组织整改后,另行申报。进行抽验应以考核之日前一至二个季度之内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如发现有重制、更换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等情况,应停止考核,责成申报单位半年后另行申报。
(七)对申报“升级”的单位进行考核,必须对“达标”的情况进行复查,凡实际工作与达标考核时已达到的水平后退滑波的,应对“达标”的各项指标重新考核计分,如重新考核得分低于原“达标”验收计分的5%,应停止“升级”考核,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对“达标”工作进行整顿后另行申报。
(八)对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以上,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面不少于20%。
(九)考核小组全部考核确认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1、申报单位在“达标”或“升级”工作中的主要作法、突出成绩和基本经验:
2、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包括考核项目计分及计分的主要依据等:
3、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4、考核结论及推荐意见;
5、考核小组负责人及推荐单位的签章。
(十)考核小组在考核评议时,应深入实际,广泛听取申报单位财会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并在工作中遵纪守法。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考核、确认为“达标”或“升级”单位: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会计核算部分,经考核实得分低于标准分90%(含90%)的。
(二)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所列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达标或升级进行确认或复核确认,可采用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的形式,凡抽查项目的确认计分低于这些项目原计分(有关部门考核或单位自检计分)10%以上或发现有上述第四项所列情况的,应不予确认。
六、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达标升级的申报、考核确认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1989年12月30日(89)财会字第71号文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