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于1989年批转的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文件〕,对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工效挂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在1989年12月,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颁发了《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规定》〔即(89)财工字第450号文〕。450号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的列支办法
根据1988年财政部颁发的(89),财综字第87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起挂钩的企业,工资基金只能采取总挂分提的办法。所谓总挂分提办法,是指企业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即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在成本中列支,奖金部分仍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具体必须按下列三条执行:
1.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和企业留利中列支奖金的内容、范围。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
国务院于1989年批转的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文件〕,对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工效挂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在1989年12月,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颁发了《关于工交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处理规定》〔即(89)财工字第450号文〕。450号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的列支办法
根据1988年财政部颁发的(89),财综字第87号文件规定,从1988年起挂钩的企业,工资基金只能采取总挂分提的办法。所谓总挂分提办法,是指企业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即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仍在成本中列支,奖金部分仍在企业留利中列支。具体必须按下列三条执行:
1.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和企业留利中列支奖金的内容、范围。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工资,包括当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新增效益中在成本列支的工资和在企业留利列支的奖励基金,必须按第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中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的比重分别计算。

2.采取总挂分提办法后,企业留利仍应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3.当年在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扣除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进行比较,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大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确定为实际提取的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超过部分建立奖励基金储备,以丰补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若扣除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的奖励基金提取数,小于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则应以奖励基金提取数和奖励基金储备按计算的挂钩奖励基金数额,确定实际提取的挂钩奖励基金,并转入企业工资基金专户。若动用奖励基金储备后仍不足的,只能按现有数额确定挂钩的奖励基金,不得进成本。
二、挂钩的奖励基金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
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已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按财政部(89)财综字55号文件规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均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按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占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计算。应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工资基金中支付。
采取总挂分提办法企业仍按现行办法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1989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以前年度的奖励基金结余数应全额转入本年工资基金年初数。违反国家规定,用其它资金垫支奖励基金超支数的,其超支的奖励基金也应全额转入并冲减工资基金年初数。
四、挂钩企业均应以当年承包上交任务或应上交利润计划作为否定指标,凡未完成上交任务的,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原来按提取工资总额计提改为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各种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提成、超额计件和浮动工资等)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1979、1985、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
六、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企业新开征税种调整上交税利基数的办法
对上年新开征税种,所有挂钩企业都要按在本年翘尾的应交税款调增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对未实行承包的挂钩企业同时还要按应上交利润率计算的影响上交利润减少额调减本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1988年第4季度新开征的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须按以上原则调整1989年挂钩的上交税利基数:

七、退出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
1.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企业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能退出挂钩。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部门批准,方可退出挂钩。凡挂钩期限未到而中途退出挂钩的企业,从挂钩第一年到挂钩最后一年期间内,每年均按以下办法处理: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将累计(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下同)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采取总挂总提办法企业将第一年挂钩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累计新增效益工资,退出成本,同时调增当年利润总额,并将调增后的利润总额,按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按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进行分配,与同年财务决算上的利润分配进行对比,计算当年多拿的工资,同时计算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承包企业按承包上交任务计算)及剩余部分。企业当年多拿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的累计数额须在退出挂钩后的第一年进行处理:①将各年累计多拿的工资冲减工资基金,并将冲减后的工资基金数额转入奖励基金科目。若不够冲减,则在奖励基金科目中以负号表示;②调整上年利润总额;③计算累计应补交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④累计剩余部分按挂钩前核定的留利分配比例分配并转入除奖励基金以外的其它各项专用基金。若少拿工资,不予补提。
企业按上述方法办理退出挂钩后,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原第二步利改税方案)。
2.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财务处理。挂钩到期后退出挂钩的企业,对挂钩期内的利润分配和提取的工资基金不作调整。退出挂钩后,废止挂钩时期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重新恢复挂钩前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改税企业恢复挂钩前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能再在成本中开支。
3.退出挂钩的企业一律取消“工资基金”科目,采取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还要恢复“奖励基金”科目,同时将挂钩期内工资基金结余数或超支数,全额转入奖励基金年初数。
八、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包括同产值、销售收入等挂钩的,下同)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金清算时,首先应计算与实物(工作)量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及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然后再计算与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挂钩提取的工资基金。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中均应扣除与实物(工作)量挂钩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
以前年度财政部颁发的有关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财政部颁发的450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