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2期刊载刘少赓同志《也谈乡镇农业企业牲畜养殖生产的成本核算》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对该刊1988年第8期发表的徐德安、赵定安两同志《乡镇企业牲畜养殖生产的成本核算》一文(以下简称“安文”)中牲畜(准确地说,应为幼畜和育肥畜)增重成本的计算公式提出质疑。“刘文”认为增重量中不应包括死畜重量,否则没有实用价值,并用工业产品成本计算中的产品数量不包括废品数量的道理来说明。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安文”中的公式在我国国营农场历次修订的成本计算规程中都是这样列示的,它是五十年代从苏联国营农场引进的成本核算方法之一,对我国大型专业畜牧场是适用的。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个公式只适合计算幼畜、育肥畜的增重成本,不能象“安文”所列公式那样模糊地限定为“某畜群”。计算幼畜、育肥畜的成本有两个指标,即增重成本和活重成本。两个指标有两个不同的计算公式,“安文”都正确地列示出来了。问题在于:为什么计算增重成本时,公式中分母的加项“本期离群牲畜活重”中包括死畜重量,而计算活重成本时,公式中分母的加项“本期离群牲畜活重”中又不包括死畜重量。这是因为计算幼畜、育肥畜两个成本指标的目的...
《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2期刊载刘少赓同志《也谈乡镇农业企业牲畜养殖生产的成本核算》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对该刊1988年第8期发表的徐德安、赵定安两同志《乡镇企业牲畜养殖生产的成本核算》一文(以下简称“安文”)中牲畜(准确地说,应为幼畜和育肥畜)增重成本的计算公式提出质疑。“刘文”认为增重量中不应包括死畜重量,否则没有实用价值,并用工业产品成本计算中的产品数量不包括废品数量的道理来说明。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安文”中的公式在我国国营农场历次修订的成本计算规程中都是这样列示的,它是五十年代从苏联国营农场引进的成本核算方法之一,对我国大型专业畜牧场是适用的。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个公式只适合计算幼畜、育肥畜的增重成本,不能象“安文”所列公式那样模糊地限定为“某畜群”。计算幼畜、育肥畜的成本有两个指标,即增重成本和活重成本。两个指标有两个不同的计算公式,“安文”都正确地列示出来了。问题在于:为什么计算增重成本时,公式中分母的加项“本期离群牲畜活重”中包括死畜重量,而计算活重成本时,公式中分母的加项“本期离群牲畜活重”中又不包括死畜重量。这是因为计算幼畜、育肥畜两个成本指标的目的不同:计算增重成本是用以考核每月各群的劳动成果和饲养水平;计算活重成本则用以确定出售或转出高年龄群幼畜、育肥畜的产品成本,以便在财务帐上结转,与销售收入对比,计算销售成果。各群幼畜或育肥畜如果大量瘟死,应作为非常损失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无须计算本期增重成本;至于各群本期零星死亡的幼畜或育肥畜,其死畜残值能作为副产品价值扣除的为数有限,而我们计算增重成本的目的并非考核产品成本的高低。死畜在未死以前,本期在这一群中是耗用了饲养费用并有一定增重量的,如果公式的分子不包括死畜本月饲养费用,分母也不包括死畜重量,则这项费用如何分离,又归谁负担?如果分子包括这项费用(事实上很难将它分离出来),分母不包括死畜重量,便是将死畜死亡前的本月饲养费用由本月在群活畜增重量分担。这就是说,本月牲畜在该群中死亡越多,本月该群的增重成本就越高,这显然有违计算增重成本的目的。因为各群幼畜或育肥畜的增重成本并非产品成本,在分群承包饲养管理、分群核算的条件下,并不用这个指标与收入对比,考核其经济效益,而是为了考核各群每月的饲养成绩。
至于各群幼畜、育肥畜的活重成本这个指标,则相当于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指标,它是各群牲畜转入下群或出售时凭以结转产品成本的依据,所以计算公式的分子中包括死畜饲养费用,应减去的副产品价值中也包括死畜可实现的那部分残值。分母中的加项“本期离群牲畜活重”则不包括死畜重量。因为死畜已不存在,无活重可言。各该群本期死亡越多,则在群牲畜活重成本就越高,将这个产品实际成本指标与计划比,与上年同期比,与先进牧场比,就可以考核各畜群承包者的经营业绩。这就如“刘文”所说:“死畜的增重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废品损失,废品已失去使用价值,也就不是产成品。”因此,将增重成本与作为产品成本的活重成本同等看待是不够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