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七则)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在“场地使用权”科目中核算。如有关款项一次交清的,于交付款项时,借记“场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分期交付有关款项的,在第一期交付款项时,按应交有关款项的总额,借记“场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一期交付的款项)、“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后应交的款项)。以后再交付有关款项时,按所交付的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入帐以后,应当在企业有权使用该项土地的期限内,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分期平均摊销。于各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场地使用权”科目。
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以后,如遇所在地人民政府调整收费标准,并按规定需补交款项的,于补交款项时,借记“场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在补充款项后,相应调整本期及以后各期的摊销额。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因需继续经营而由企业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再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时,其...
(七则)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在“场地使用权”科目中核算。如有关款项一次交清的,于交付款项时,借记“场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分期交付有关款项的,在第一期交付款项时,按应交有关款项的总额,借记“场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一期交付的款项)、“其他应付款”科目(以后应交的款项)。以后再交付有关款项时,按所交付的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入帐以后,应当在企业有权使用该项土地的期限内,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分期平均摊销。于各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场地使用权”科目。
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以后,如遇所在地人民政府调整收费标准,并按规定需补交款项的,于补交款项时,借记“场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在补充款项后,相应调整本期及以后各期的摊销额。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因需继续经营而由企业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再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时,其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随同购置房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购入房产,在取得的房产权中,一般含有对房产本身的所有权和对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无须将取得的房产和随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分开核算。也就是说,于交付有关款项时,可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供电、供水、排水、供气(汽)、供热、道路、通讯、消防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而发生的支出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汽)、供热、道路、通讯、消防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在有关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各项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因连接企业用地范围以外的各种干线而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的安装费、出装费、使用费、增客费等,如不能形成为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其他资产,增设“公用设施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在交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公用设施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用设施支出一般应当按照企业的法定经营期限,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以后,分期平均摊销。各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资产摊销”科目,贷记“公用设施支出”科目。
为获得公用设施的使用便利而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认购的债券,如电力债券等,如预期能在企业的法定经营期限内兑回的,应当作为长期投资,增设“证券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在交付款项并取得所认购的债券时,借记“证券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兑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投资”科目。对于计息的债券,应于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所认购的债券预期不能在企业的法定经营期限内兑回的,应当根据交付款项并取得所认购的债券时国内同类债券的现行利率计算的到期现值,借记“证券投资”科目,按照所交付的款项与到期现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公用设施支出”科目,按照所交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记入“公用设施支出”科目的部分,应当与其他公用设施支出一样分期平均摊销,但在所认购的债券为计息债券的情况下,对所收到的债券利息,应当与本期摊销数相互冲抵。同时,还应在备查帐簿中登记所认购的债券,在企业解散时一并处理。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现汇作抵押向银行借入人民币贷款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现汇作抵押向银行借入人民币贷款时,应按所收到的人民币贷款,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贷记“短期银行借款(人民币户)”科目或“长期银行借款(人民币户)”科目,同时,按出押的现汇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汇抵押(××外币户)”科目(注明抵押期限),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如出押的现汇与企业的记帐本位币不一致的,转帐时,应按“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的帐面汇率,作为对应科目的记帐汇率。出押的现汇中实际抵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在长期投资类中增列项目反映。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有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交付生产经营上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资料,如预算、实际投资(含有关借款)等,暂估入帐。于实际投入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已用工程”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并按有关规定计算折旧。办理完竣工决算后,应当按照实际造价重新登记入帐,并作相反分录冲销原暂估入帐数。实际造价与原估计数不一致的,已计的折旧还应相应调整。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汇兑损失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购置、建造、改建、扩建固定资产中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包括因以通过外汇调剂买入的现汇归还有关的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损失,因按年末汇率调整有关的外币借款的年末余额而发生的汇兑损失净额等),如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尚未交付生产经营使用或虽已交付生产经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均可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如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交付生产使用(不包括虽已交付生产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则应在本期损益中列支,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各有关科目。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试制的样品、样机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企业或新建项目正式投产以前,因进行设备、产品检验而试制的样品、样机等,如可对外销售,应当办理有关的成本、收入及盈亏核算,如不能对外销售,应当将其成本(扣除可以回收的废料、废品价值)结转正式投产以后的产品成本。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