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受到损失,必须在产权变动时,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以此作为有偿转让和衡量经营者责任的依据。为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工字〔1989〕第3号文件颁发了《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国有资产评估法规,现简介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资产的帐面价值普遍低于现值或重置价值,由此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按原值提取的折旧远远不能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同时造成企业成本虚假、盈利虚增、国家财政虚收的假象,也不能确切反映经营者的真实成绩;第二,在试行企业股份制和兼并、拍卖、与外商合资经营等经济活动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对原有资产只是按帐面原值或帐面净值计算,没有考虑重置成本、无形资产、预期收益、环境条件等因素,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从上述情况看,对国有资产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做这项工作,牵动面太大,既要考虑到目前国家...
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受到损失,必须在产权变动时,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以此作为有偿转让和衡量经营者责任的依据。为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工字〔1989〕第3号文件颁发了《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国有资产评估法规,现简介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资产的帐面价值普遍低于现值或重置价值,由此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按原值提取的折旧远远不能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同时造成企业成本虚假、盈利虚增、国家财政虚收的假象,也不能确切反映经营者的真实成绩;第二,在试行企业股份制和兼并、拍卖、与外商合资经营等经济活动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对原有资产只是按帐面原值或帐面净值计算,没有考虑重置成本、无形资产、预期收益、环境条件等因素,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从上述情况看,对国有资产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做这项工作,牵动面太大,既要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也要结合物价、财税等方面的改革通盘研究,目前条件尚不具备,需要选择时机才能进行。当前要强调的是,对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变动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样做,目的是为了在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中,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在产权变动时互相压价,瓜分国有资产,使国家遭受损失。据此,《规定》强调指出: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涉及资产产权主体变动或经营、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工作,这些经济行为包括: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
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定了以下几点:
1.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2.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
3.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确认。
三、关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问题
为了使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规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以及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等资产评估的具体工作,作了如下规定:
资产评估工作,由下列资产评估机构具体承担:1.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有一套评估操作程序和办法、配备各类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并能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2.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临时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提供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占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被评估的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核实,然后进行评定估算,并向委托评估的有关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评估的有关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报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价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要求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等资料后,应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价值,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
被评估的占用单位接到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通知书后,应根据资产评估目的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对兼并、出售国有企业,按管辖权属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经确认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底价。
四、资产评估的方法
《规定》详细规定了资产评估方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对资产评估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资产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即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和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即根据估价时该项固定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用重置成本法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资产评估时,应根据该项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即参照市场上同一的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即按企业破产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对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直接以帐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款,应依据帐面价值,考虑呆帐损失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按市场价格确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依据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占用单位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占用单位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按自创时所耗费的实际成本及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占用单位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按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置价值。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资产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资产评估所需费用,凡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扣除;无产权转让收入的或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所进行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