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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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财会字第65号
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是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保证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的合法、安全、准确、可靠,促进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和使用的规范化,特就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问题作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指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一、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满足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软件提供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
(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
(89)财会字第65号
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是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保证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的合法、安全、准确、可靠,促进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和使用的规范化,特就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问题作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指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一、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满足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软件提供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
(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
(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二、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为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拟作商品销售或在地(市)以上(含地、市)的一个或多个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通过评审。
(一)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在两个以上单位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二)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1)软件需求说明书;(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3)用户操作手册;(4)项目开发总结报告;(5)用户意见;(6)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以上(1)~(4)项资料按国标GB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编写。
(三)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以下单位主持:(1)属于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主持;(2)属于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直属单位或军队在内部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或解放军总后勤部主持;(3)属于在全国、省(区、市、单列市)、地(市)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分别由财政部、省(区、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财政局或其授权的单位主持;(4)属于在全国、省(区、市、单列市)、地(市)一个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分别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单列市)、地(市)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相应一级的财政部门参加。
(四)主持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对申请评审的软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组织评审的决定。
(五)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六)主持评审的单位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评审,应组织由会计和计算机专家5-9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1)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提出测试报告;(2)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3)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式通过评审意见。
(七)主持评审单位对评审意见负完全责任。评审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软件的设计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的基本要求;(2)软件试用情况及试用单位的主要意见:(3)软件进一步改进的方向;(4)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保留意见。
(八)已通过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经过重要或大量更改后,软件开发单位应重新向评审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九)自己开发自己应用和在本县(市)范围内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十)财政部对从事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人员,将逐步实行通过考试、考核认定资格的制度。
三、对会计核算软件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单位,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才能采用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帐。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已按本规定通过评审。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并配有指定的专职或兼职上机操作人员。
(三)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四)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2)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五)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四、会计核算软件使用单位
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
为保证会计电算化后会计工作的质量,采用电子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一)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基本条件是:(1)该单位已获得“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证书,并能满足本规定第三部分提出的基本要求;(2)采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已通过评审,并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二)各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下列部门批准:(1)地方各单位申请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年末一次汇总报财政部备案;(3)军队各单位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批准权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规定。
(三)申请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有关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制度;(2)替代手工记帐会计科目代码和其它有关代码及编制说明;(3)试运行简况及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4)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审批单位经审核同意申请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应给以正式批复,并抄送相应审计、税务等部门。
(五)采用计算机部分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五、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的
会计核算资料的生成和管理
(一)已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帐簿、报表以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日记帐要求每天打印,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
(二)现金、银行存款帐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帐页装订。在据以登记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数据已存贮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记帐凭证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在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已存贮在计算机内的条件下,总分类帐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三)存有会计信息的磁性介质及其它介质,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
(四)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全套文档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三年。
六、其它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与本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本规定由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负责解释,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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