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杨友泉同志在《监察与廉政》上撰文认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要首先牢牢树立四种监督意识:
一、确立监督与爱护一致的意识。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整人。监督,从本质上讲,是为了爱护:对事业的爱护,对干部的爱护。如果眼见事业受损、同志违纪,而不指出、不批评、不制止、不纠正,那是对事业、对同志的极端不负责任:如果以为监督就是挨“整”,有了监督就限制了“自由”,而拒绝或逃避监督,那么可能很快就会尝到“苦果”。监督双方都能明乎于此,那么,对监督者来说,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以“治病救人”之心惩前毖后;而对被监督者来说,就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争取监督,主动配合监督。
二、确立“感情”与“投资”不容的意识。企与政、民与官之间的交往,不适用“感情投资”的口号。政企、官民之间要有感情,但这种感情,是建立在相互秉公行事基础上的敬重、爱护之情,其深如水,其长如水,其浩荡盛大如水,其清淡明净更应如水。如果双方都有“感情”与“投资”不容的监督意识,那么以笼络感情作为投资和以“投资”换取“感情”来谋取私利的事一旦发生,就会立即自觉地予以拒绝。或者根本就不会发生类此事情。
三、确立“行政”与“经商”...
杨友泉同志在《监察与廉政》上撰文认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要首先牢牢树立四种监督意识:
一、确立监督与爱护一致的意识。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整人。监督,从本质上讲,是为了爱护:对事业的爱护,对干部的爱护。如果眼见事业受损、同志违纪,而不指出、不批评、不制止、不纠正,那是对事业、对同志的极端不负责任:如果以为监督就是挨“整”,有了监督就限制了“自由”,而拒绝或逃避监督,那么可能很快就会尝到“苦果”。监督双方都能明乎于此,那么,对监督者来说,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以“治病救人”之心惩前毖后;而对被监督者来说,就会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争取监督,主动配合监督。
二、确立“感情”与“投资”不容的意识。企与政、民与官之间的交往,不适用“感情投资”的口号。政企、官民之间要有感情,但这种感情,是建立在相互秉公行事基础上的敬重、爱护之情,其深如水,其长如水,其浩荡盛大如水,其清淡明净更应如水。如果双方都有“感情”与“投资”不容的监督意识,那么以笼络感情作为投资和以“投资”换取“感情”来谋取私利的事一旦发生,就会立即自觉地予以拒绝。或者根本就不会发生类此事情。
三、确立“行政”与“经商”分离的意识。官吏经商,导致国民两空的事,在历史上实在太多太多。旧中国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之一,就是官僚资本。官经商,政治腐败;官商勾结,经济大乱。树立“行政”与“经商”分离的监督意识,有行政者经商即予举报,有经商者勾结官府即予处罚。
四、确立“立章”与“执法”共存的意识。一切规章、制度、法律都贵在执行。把“制度保证”、“靠制度监督”仅仅理解为和停留在制定一套又一套制度上,“靠制度监督”是一句空话。当前,“立章”固然重要,但“执行”尤为迫切。“章”要有,而贵在“循”,“令”要“申”,而贵在行。树立“立章”与“执行”共存的意识,“靠制度监督”才能从空话变为实事。
(韩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