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关于汇总编报198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知》已经下达。现就各地对编报汇总报表提出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汇编企业户数
资产负债汇总表、利润及分配汇总表中的“汇编企业户数”项目与补充资料汇总表中的“投产(营业)企业户数”项目,均包括正式投产(营业)企业户数、试生产(营业)企业户数、临时停产停业企业户数、已批准解散但本年尚未清算完毕企业户数和已批准解散并在本年清算完毕企业户数。这三个项目中的数字原则上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汇编单位应在汇编说明中予以说明。
另外,补充资料汇总表中“已批准未投产(营业)企业户数”、“已批准解散(终止)企业户数”以及“撤销(合同)企业户数”三项目,分别反映已经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但本年尚未投入生产经营(包括尚未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户数,已经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解散(终止)的企业户数(其中,以前年度已清算完毕的企业户数还应另行反映),以及虽经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合同自行中止或由审批机关批准撤销且不需办理清算的企业户数,应由汇编单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汇总填列。
所...
财政部《关于汇总编报198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的通知》已经下达。现就各地对编报汇总报表提出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汇编企业户数
资产负债汇总表、利润及分配汇总表中的“汇编企业户数”项目与补充资料汇总表中的“投产(营业)企业户数”项目,均包括正式投产(营业)企业户数、试生产(营业)企业户数、临时停产停业企业户数、已批准解散但本年尚未清算完毕企业户数和已批准解散并在本年清算完毕企业户数。这三个项目中的数字原则上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汇编单位应在汇编说明中予以说明。
另外,补充资料汇总表中“已批准未投产(营业)企业户数”、“已批准解散(终止)企业户数”以及“撤销(合同)企业户数”三项目,分别反映已经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但本年尚未投入生产经营(包括尚未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户数,已经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解散(终止)的企业户数(其中,以前年度已清算完毕的企业户数还应另行反映),以及虽经审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合同自行中止或由审批机关批准撤销且不需办理清算的企业户数,应由汇编单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汇总填列。
所以,汇编企业总户数应为投产(营业)企业户数,加已批准未投产(营业)企业户数,加以前年度清算完毕企业户数,再加撤销(合同)企业户数。
二、关于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利润及分配汇总表中“销售(营业)收入”项目下的“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项目,包括汇编企业因产品出口或产品替代进口而实际收取或应予收取的款项为外币的销售收入。在产品替代进口中,买方以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支付的贷款,也应包括在内。汇编企业因材料、外购的商品及产品出口而取得的外币收入,以及因其他非产品出口或产品替代进口业务而取得的外币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三、关于汇编企业以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汇编企业如有以前年度亏损,在汇编企业的利润分配表“税后利润”项目后的加项“年初未分配利润”中应为负数,在按规定以本年利润弥补后,如弥补有余的,利润分配表“可供分配利润”项目中应为正数,反之则为负数。在利润及分配汇总表中,由于汇编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以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的具体情况因被汇总在一起而不能反映出来,目前也未作这方面要求。
四、关于汇编企业在年度中间进行利润分配
汇编企业在年度中间分配的利润,一般为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个别企业如经批准,还可能为本年已实现的利润。这两类企业在年度终了编制利润分配表时,应将年度中间的利润分配情况与年度终了的利润分配情况合并反映,以便在年度利润及分配汇总表中反映所有汇编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
五、关于各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
补充资料汇总表中“项目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等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六、关于补充资料汇总表中“实际投资总额”项目与资产负债汇总表中“长期负债”项目的关系
补充资料汇总表中的“实际投资总额”项目,反映由汇编企业的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即实收资本)和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口径由汇编企业累计借入的款项。在这个意义上,实际投资总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汇编企业的实际规模。
资产负债汇总表中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汇编企业按照借款协议、合同的规定向银行或其他方面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款项中尚未归还的部分。虽然,汇编企业长期负债的累计数,一般与汇编企业的实际投资总额中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口径累计借入的款项是一致的,但由于资产负债汇总表中“长期负债”项目反映的是余额而不是累计数,因而,在汇编会计报表时不能根据资产负债汇总表中有关项目的数字加计汇编企业的实际投资总额,亦即不存在补充资料汇总表“实际投资总额”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实收资本”项目+该表的“长期负债”项目这一勾稽关系。
七、关于实际利用外资额
补充资料汇总表中的“实际利用外资额”项目,只反映汇编企业外方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以及由汇编企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口径自国外的银行(包括境外中资银行)及其他方面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汇编企业中方缴付的外币出资额以及由汇编企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口径向国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币款项。
八、关于总产值
补充资料汇总表中的“总产值”项目,反映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汇编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年度内全部物质产品的总值。其计算公式为:
总产值=本年产品产量×现行销售价格=(本年产成品产量+年末在产品约当产量-年初在产品约当产量)×现行销售价格。
这个项目一般不等于利润及分配汇总表“销售(营业)收入”项目中各有关栏目的合计数。
九、关于实际工资总额
补充资料汇总表中“本年实际工资总额”项目,反映汇编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并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和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其中,本年实际发放给全部职工并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各种奖金、津贴和加班费等,应由汇编企业根据其“应付工资——应付中方职工工资、应付外方职工工资”科目贷方全年累计发生额填报。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包括以现金形式和以实物形式实际发放的各种奖金,应由汇编企业根据其“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报。
十、关于补充资料汇总表中外汇收支项目的内容及其与利润及分配汇总表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和“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两项目的关系
补充资料汇总表中“本年外汇收入(万美元)”与“本年外汇支出(万美元)”两项目,应当根据经贸部规定的口径汇编。其中,本年外汇收入仅反映汇编企业年度内因自行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其他方式出口和对外销售服务以及汇编企业产品替代进口实际取得的创汇收入,不包括汇编企业所收到的外币出资额、因参与外汇调剂或借入外币款项所取得的外汇,也不包括汇编企业因收购非本企业产品出口所取得的外汇收入等;本年外汇支出则反映汇编企业因年度内进口生产料件、支付外方人员工资、外事经费,支付借款利息和分配利润等而实际支付的各种外币款项。
据此,上述外汇收支两项目与利润及分配汇总表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和“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两项目不存在勾稽关系。补充资料汇总表中“年末外汇结余(万美元)”项目与汇编企业各外币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一般也不一致。